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豐麟
梁棟
田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刀械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豐麟、梁棟、田育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27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2 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上開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豐麟、梁棟、田育民涉犯運輸刀械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2700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刀械2 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認刀刃長約72.5公分、刀柄長約28公分、單刃開鋒;刀刃長約71.5公分、刀柄長約28公分、單刃開鋒,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 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刀械2把應屬違禁物無誤。據此,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刀械2 把宣告沒收,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