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尼品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侯坤盛
- 被告
- 陳顥仁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18號、第857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顥仁前因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尼品貿易有限公司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或其他從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之罪,而應科以該條之罰金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18號、第857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而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 年10月7 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同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局100 年11月24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羅漢果沖劑 │11盒 │ ├──┼────────────┼────┤ │ 2 │咳嗽藥水 │757罐 │ ├──┼────────────┼────┤ │ 3 │蛔蟲藥 │216顆 │ ├──┼────────────┼────┤ │ 4 │綜合感冒藥 │39罐 │ ├──┼────────────┼────┤ │ 5 │清草油 │24罐 │ ├──┼────────────┼────┤ │ 6 │INSTO眼藥水 │39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