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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文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受刑人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103 年8 月1 日晚間│103 年8 月2 日上午│
│        │某時許            │某時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3004號          │第300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1608 號           │1608 號           │
│審├──┼─────────┼─────────┤
│  │判決│103 年12月31日    │103 年12月31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  │103 年度審訴字第  │
│決│    │1608 號           │1608 號           │
│  ├──┼─────────┼─────────┤
│  │確定│104 年1 月26日    │104 年1 月26日    │
│  │日期│                  │                  │
├─┴──┼─────────┼─────────┤
│備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