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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9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興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興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興國因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104 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17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1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前揭罪刑(共1 年9 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9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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