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興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興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興國因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復於104 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17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1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前揭罪刑(共1 年9 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