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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5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宗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7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宗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於104 年11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8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59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1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③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①至②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3 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並與前揭③之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4 月2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3 月8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5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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