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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18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潘怡華陳柏宇林涵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18號

聲請人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破產管理人
李玉海律師
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告
簡志榮

      陳康長華

      柯素蓮

      梁秀卿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819 號

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662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又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訂有明文;所稱被害人云者,固指因犯罪行為其權益受直接之侵害者而言,不包括因此項犯罪而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內。然其權益之受害,究係直接受害,抑間接或附帶受害,則應依告訴意旨所指訴之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其權益能否直接受有損害之虞,為判別之準據。是交付審判以告訴人方為適格聲請人,已如前述,如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所為交付審判聲請,自不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陳康長華、柯素蓮、梁秀卿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另被告簡志榮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2條罪嫌為由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6628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 年3 月18日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819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揭卷宗核閱無誤。本件交付審判意旨固認聲請人原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前開土地)之所有人,分別借名登記於蕭經、江石筆、江朝榮及江衍來等人名下,爾後聲請人將前開土地出售予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溪育樂公司),而被告陳康長華、柯素蓮、梁秀卿分別為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笠復公司)即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股東董事陳河源、簡志榮、李錫祺之配偶,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明知對高方駿實際上未存有債權,但於93年7 月20日取得由高方駿開立之票號TH2799 30 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 億元之本票,並在前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以作為該本票債權之擔保,復於同年12月3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致使本院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將被告陳康長華、柯素蓮、梁秀卿對高方駿取得債權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致生損害於公眾及債權人之債權等語。然聲請人既已經將前開土地出售予大溪育樂公司,此後前開土地使用、收益、管理、移轉等任何處置,已與聲請人無涉,縱令有聲請意旨所指聲請人將前開土地出售予大溪育樂公司後另行轉售予笠復公司,但笠復公司未辦理移轉登記,反透過不實本票債權之形式上名義,以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承受前開土地,對於聲請人之權利並無任何直接損害可言,是聲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所稱之被害人,不得為合法告訴。

四、另查,以不實之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係向法院施用詐術,並非向上訴人施用詐術,上訴人仍非直接被害人。上訴人既非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能提起本件自訴。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983號判決足資參照等語。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康長華、柯素蓮、梁秀卿以不實債權訛詐本院承辦強制執行案件之公務員,使其陷於錯誤,而為被告3 人對於高方駿取得債權之不實登記,進而得以承受前開土地,而認其等三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然聲請人既非遭施用詐術之對象,且斯時已非前開土地所有人,前開土地之移轉情況對其權利無直接利害關係,依照前開判決意旨,聲請人應非直接被害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容有未洽,亦應駁回。

五、至關於被告簡志榮涉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罪嫌,該條所保護之法益係為環境、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非關聲請人之個人權益,聲請人當非直接被害人,故此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1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3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4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5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6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7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8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9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0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1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2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3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4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5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6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7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8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19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0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1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2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3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4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5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6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7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號     │蕭經    │全部    │
├──┼─────────────────┼────┼────┤
│ 28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蕭經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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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蕭經    │16分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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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江石筆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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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朝榮  │全部    │
├──┼─────────────────┼────┼────┤
│ 32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朝榮  │全部    │
├──┼─────────────────┼────┼────┤
│ 33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江朝榮  │全部    │
├──┼─────────────────┼────┼────┤
│ 34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江朝榮  │12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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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號     │江朝榮  │9分之8  │
├──┼─────────────────┼────┼────┤
│ 36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37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38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39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0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1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2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3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4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5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6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 47 │桃園縣大溪鎮○○段○○○段000號   │江衍來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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