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王楷
- 選任辯護人
- 黃旭田律師
林育丞律師
簡凱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黃王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王楷、黃武威、黃開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王楷於本院審理中就其被訴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