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珠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珠珍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服務小姐日報表壹張沒收。 事 實 一、陳珠珍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0 號路「雅馨瘦身美容養生坊(下稱雅馨養生坊)」之實際及現場負責人,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在上址媒介、容留已滿18歲之成年女子林乾英,為前往店內之不特定男客從事撫摸生殖器官至射精為止(即俗稱半套)之猥褻行為,其收費方式為2 小時新臺幣(下同)1,800 元計算,無性需求者則由服務小姐以一般按摩方式,以2 小時1,200 元計價,由陳珠珍抽取1200元中四成之金額(即480 元),其餘則歸從事半套性服務之女子所有,而從中牟利。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晚上8 時55分(起訴書誤植為同日晚間9 時50分許)許,警員莊子彥喬裝男客進入店內後,由陳珠珍接待,並引導莊子彥進入9 號包廂內,媒介林乾英進入該包廂內進行按摩,嗣林乾英主動向莊子彥詢問是否需半套性服務,莊子彥即詢問價格並佯裝允諾林乾英為其從事半套性服務,而待林乾英將莊子彥之內褲脫至膝蓋處,尚未為半套性服務前,莊子彥即表明身分,而於同日晚時9 時5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服務小姐日報表1 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予爭執(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6頁、本院訴字卷第13頁背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擔任雅馨養生坊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容留猥褻犯行,並均辯稱:伊並沒有經營性交易,都只有純按摩,小姐來應徵時,也都會說禁止性交易並簽立切結書,如小姐有從事性交易,是小姐個人的行為云云,經查:㈠ 被告擔任雅馨養生坊之負責人,並僱用林乾英擔任按摩小姐,而證人即喬裝男客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員警莊子彥於104 年1 月22日晚間8 時55分許,前往雅馨養生坊,且經被告接待後,由按摩小姐林乾英進行服務,嗣經警於同日晚間9 時50分許查獲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6 頁至第8 頁、第36頁至第34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本院訴字卷第10頁背面),核與證人即按摩小姐林乾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第14頁至第15頁、第50頁至第51頁,本院訴字卷第37頁至第42頁)、證人莊子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卷第82頁至第83頁,本院卷第25頁背面至第28頁)相符。此外,復有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員警製作之現場錄音檔譯文及雅馨養生坊之商業登記抄本各1 份及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0頁),並有服務小姐日報表1 張扣案可佐(見偵字卷第27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㈡ 證人莊子彥於偵查中結證稱:本件是日常勤務安排,由所長規劃,是在104 年1 月22日晚間由我喬裝客人至雅馨養生坊做色情探訪,我進去後是被告接待我,也是由她帶我去店內的包廂,那個包廂是用布簾圍起來的,之後林乾英就進來,一開始我趴著,她幫我按摩背部,按了約30分鐘,她請我翻到正面,接著按我的手部,過程中她向我詢問是否要替我做半套,就是打手槍,我問她多少錢,她說600 元,接著我問是按摩1,200 元再加600 元總共1,800 元嗎,她回答我說是,我就答應她,接著她就將我的內褲脫到膝蓋,當她的手要碰到我的生殖器前,我就向她表明身分等語(見偵查卷第50頁);嗣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這次是派出所所長安排的色情探訪勤務,始至現場查緝。當天我去雅馨養生館,被告就問我之前有沒有來過,我說沒有,被告就直接帶我進去房間,在小姐還沒來之前,被告有問我要喝什麼,我換上店內提供的短褲後,林乾英就進來,開始我是趴著讓她按摩背部,差不多半小時候我翻到正面,林乾英幫我捏兩下手臂後就主動詢問我是不是要做半套,我問她多少錢,她就說600 元,因為店門口寫著2 小時1,200 元,我就再問她是600 元再加1,200 元,總共1,800 元嗎,她跟我說對,問完後我佯稱答應她,當她把我的褲子脫到膝蓋處,要來碰觸我的生殖器時,我就表明身分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核證人莊子彥上開證言,其就於104 年1 月22日晚間8 時55分許,為蒐集妨害風化之事證,喬裝為男客前往雅馨養生館,且於雅馨養生館內確實發現林乾英欲以2 小時1,800 元之價格提供撫摸陰莖直至射精之猥褻性交易之服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述歷歷,所述前後一貫,並無重大不一致之明顯瑕疵,另證人莊子彥身為員警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告以偽證罪之處罰要件,仍具結為上開內容證述,且其係因執行勤務始喬裝男客前往雅馨養生館蒐集事證,則證人莊子彥既係單純執行勤務,自無甘冒偽證處罰之風險執意虛偽陳述而陷人入罪之必要,況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莊子彥於蒐證雅馨養生坊之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細譯該錄音檔案中證人莊子彥與林乾英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莊子彥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從而,堪認雅馨養生館內之按摩小姐林乾英確有與證人莊子彥達成提供猥褻性服務之合意。 ㈢ 若該店係以正當的油壓、指壓等按摩方式進行營業,則按摩之功效與手法關乎客人上門消費之意願,然依證人林乾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於面試時只有問我會不會按摩,我跟她說會按,但沒有考試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41頁背面),可見該店對於服務小姐之工作能力並未做任何要求,此顯與正當經營按摩業者所為不同,益證被告所經營之雅馨養生坊並非單純提供按摩服務。且該店之包廂僅以布簾區隔,房間與櫃檯間大概5 、6 公尺等情,為被告所自承在卷,且據證人莊子彥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50頁,本院訴字卷第27頁背面),復有現場查獲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8頁背面),可見該店包廂屬半開放式空間、隱密性低、隔音效果不佳,包廂內若有非正常按摩之任何聲響或異狀,極易為被告所查覺,且被告亦稱因為店內的廁所及飲水機放在店內之後半部,要使用時會經過包廂區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1頁背面),若證人林乾英非經被告授意,服務小姐豈敢在被告具有管領力、沒有上鎖、隔音不佳之包廂內,且不知被告何時會經過包廂區之情況下,欺瞞店家,有恃無恐地與男客為被告所不允許之猥褻行為。再參證人林乾英亦於103 年6 月8 日簽立切結書,其上亦載有「館內嚴禁從事性交易、吸食毒品及違法規行為,如有違反致雅馨養生館受到損害,本人應自負法律及刑事其責,並對雅馨養生館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人保證遵守本切結承諾事項,如有違反,願一次性給付雅馨養生館新台幣三萬元整之違約金,並立刻開除」等文字,有該切結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8頁),則證人林乾英於如此嚴格懲處規定下,猶與證人莊子彥達成為其從事半套性服務之合意,無懼遭被告發現後,將遭被告開除且需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之風險,足徵證人林乾英在店內提供男客半套性服務,當為被告明知且出於其之授意。且衡以證人林乾英若以提供半套性服務吸引客人,則可誘使來店客人增多,提高營業業績,雅馨養生坊非無因容留證人林乾英為半套性服務而獲利,益徵被告確實知悉店內小姐有在上址店內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藉提供此一「特別服務」來吸引尋芳男客到店消費,收取相當金錢而增加店內營收,藉此營利之情甚明。 ㈣ 被告雖辯稱有要求服務小姐不能做色情交易,那是小姐個人的行為,並提出林乾英所簽具之切結書一紙(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8頁),然此僅得證明林乾英曾與被告書立切結書,至此等切結書簽立之目的是否為躲避追查則無可考,是無從憑此事先簽立切結書之舉,即認被告無媒介、容留林乾英於該店內與男客為半套猥褻服務。且證人林乾英於簽立此切結書後,仍在雅馨養生坊內欲與證人莊子彥為半套性交易,已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證人林乾英既未懼於該切結書之意旨,仍執意在雅馨養生坊內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顯見該切結書徒具形式。況且證人林乾英遭查獲欲與證人莊子彥從事半套性交易後,縱已對證人林乾英預扣2 萬元之薪資充做違約金,然此預扣金額與切結書中從事性交易需給付3 萬元違約金之約定不符,甚且證人林乾英於事發後仍持續在前開養生坊內工作,被告並未依切結書之約定開除林乾英,可見被告並未依切結書行事,該切結書顯係被告作為將來案發時脫罪之藉口,不足作為被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㈤ 至證人林乾英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莊子彥有問我這裡有沒有做半套,我回說我這裡沒有做半套,我幫他推大腿的時候,警察一下子把褲子脫下來,我就跟他說不可以脫褲子,我還給他拉上來,他就拉著我的手說他是警察,我說你是警察幹嘛拉我的手,我什麼都沒有做,他就打電話叫外面的警察進來云云(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惟查,證人林乾英於替證人莊子彥按摩過程中,主動詢問莊子彥是否要做半套,經證人莊子彥詢價,且證人林乾英表示價格為600 元,而待證人莊子彥允諾後,證人林乾英即將證人莊子彥之褲子脫至膝蓋處之事實,業據證人莊子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核與附表所示現場蒐證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證人林乾英於與證人莊子彥閒聊時,主動稱其「只會抓重點」,並詢證人莊子彥「要不要抓」,當證人莊子彥詢問價格時,證人林乾英表示600 元,當證人莊子彥再次確定價格是否為打手槍是否為600 元時,證人林乾英表示如有提供性交易服務,消費金額則為1,800 元等情相符(見本院訴字卷第39頁背面),是證人林乾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證人莊子彥上開證述及現場蒐證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之情節相互齟齬,即難採憑。且證人林乾英就本件經查獲之過程,於警詢時稱:「(問:你有無向喬裝員警莊子彥介紹店內按摩服務2 小時1,200 元,另加收新台幣600 元可以提供半套性交易? )我有說,但是我還沒有做。」、「(問:你於雅馨養生館服務至今,替多少客人提供半套(打手槍)性交易服務? 每次收取金額為何? )2 至3 名而已,每次按摩消費金額為1,200 元,另有打手槍會向客人收取小費200 或300 元不等。(見偵查卷第15頁)」云云,於偵查中又證稱:是他問我們店裡有沒有做半套,我問他是否要做,他就問我費用如何計算,我說600 元,他就說好,但是我最後沒有做云云(見偵查卷第50頁至第51頁),證人林乾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欲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予證人莊子彥,然於本院審理中卻否認之,又於警詢中坦承係其主動向證人莊子彥提及可提供半套性服務,然於偵查中卻又稱其係被動答應提供半套性服務,是證人林乾英就是否曾欲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予證人莊子彥,以及是否係其「主動」向證人莊子彥提及可以提供半套性交易服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前後不一,是其證述即難採信。況證人林乾英係被告之員工,其所證述內容,攸關被告是否涉有刑責,亦與其自身是否因而觸法之認定有關,是證人林乾英與被告利害與共、關係密切,其證詞避重就輕在所難免,難期其為真實之陳述,益證證人林乾英否認欲在雅馨養生坊內從事性交易乙節,顯係迴護被告之詞,本院自不得以證人林乾英虛偽之證詞,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 從而,被告前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 按刑法第231 條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而所稱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而能與他人為性交;容留指提供為性交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容留,係提供女子與人為性交易場所之行為而言,倘並有引誘、媒介行為,仍不失為容留行為之性質,因而引誘、媒介、容留之犯行性質上為吸收犯,在法律上評價為實質上一罪,是被告意圖營利引誘、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猥褻係指姦淫(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之性慾者,均屬之,是替他人從事手淫至射精之行為,在客觀上自足以引起性慾,應屬猥褻之行為。查被告為上揭養生坊之負責人,有權管理現場,而其提供包廂作為猥褻場所,即屬容留行為。而被告所犯之圖利容留猥褻犯行最終雖係由證人莊子彥查獲,縱令證人莊子彥因辦案之需,無與證人林乾英為半套性交易之真意,無礙被告成立本罪,至為顯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件犯行前無任何犯罪之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而被告為上揭養生坊之負責人為圖營利,媒介、容留成年女子為猥褻行為以牟利,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誠屬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所獲利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㈢ 扣案之小姐服務日報表1 張,為被告所有係記錄按摩小姐工作情形,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林乾英於警詢所述相符,(見偵查卷第6 頁背面、第14頁)上開物品既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證人林乾英於本院審判中,明知案發時自己確有主動詢問莊子彥是否需要半套性交易服務,且於與證人莊子彥達成合意後,係由其將證人莊子彥之內褲脫至膝蓋處之情,仍就此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已如前述,是證人林乾英之行為自涉有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嫌,本院依職權告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 │勘驗檔案:喬裝員警與服務小姐林乾英對話MOV │ ├────────────────────────────┤ │勘驗結果: │ │【畫面時間 21:41:19】 │ │員警:起雞皮疙瘩… │ │小姐:喔~ │ │員警:你是幾號? │ │小姐:8號,怎樣? │ │員警:沒有啊,下次來可以找你 │ │小姐:是喔~呵呵~好,一定要來喔 │ │小姐:我按得怎麼樣? │ │員警:力道剛好 │ │小姐:是喔~謝謝 │ │員警:有學過嗎? │ │小姐:隨便學一學 │ │員警:那你很有天分,隨便學一學就按成這樣 │ │小姐:對啊,我真的很會學…真的很… │ │員警:…在按摩界還不用學 │ │小姐:對啊…聽別人說一下,我們自己拿捏 │ │員警:這樣就行啦? │ │小姐:自己拿捏自己按… │ │員警:還知道哪裡有穴道… │ │小姐:恩,對啊 │ │員警:對啊 │ │小姐:知道啊 │ │員警:按了酸的地方就是穴道 │ │小姐:當然要懂一點,懂什麼… │ │員警:只懂皮毛而已 │ │ │ │【畫面時間 21:42:59】 │ │小姐:對啊,只會抓重點(小聲) │ │員警:你說只會抓重點? │ │小姐:呵呵呵~要不要抓? │ │員警:蛤? │ │小姐:要不要抓? │ │員警:好啊,那怎麼算? │ │小姐:給幾百小費(很小聲) │ │員警:蛤? │ │小姐:給幾百小費(很小聲) │ │員警:幾百是幾百? │ │小姐:…看你啊 │ │員警:我怎麼知道幾百你們…大概… │ │小姐:六百(很小聲) │ │員警:你說加六百喔,打手槍?阿一千二是… │ │小姐:對啊…總共一千八(很小聲)… │ │員警:總共兩千塊…一千多塊… │ │小姐:對(氣音) │ │員警:嗯…好吧,那六百是給你的嗎? │ │小姐:對啊 │ │員警:那我櫃檯再拿一千二給她? │ │小姐:對。會不會太貴? │ │員警:還好啊 │ │小姐:這麼好啊 │ │員警:那如果我跟你說不行呢? │ │小姐:呵呵呵~減50給你 │ │員警:蛤? │ │小姐:太貴的話就減50 │ │員警:單純的打手槍沒有比較便宜(聲音模糊)? │ │... │ │【畫面時間21:45:49】 │ │員警:來多久了? │ │小姐:兩三個月了 │ │員警:兩三個月不算剛來 │ │小姐:剛來我沒有沒去過啊 │ │員警:兩天就剛來 │ │小姐:哈哈~你預計是拿多少錢給我? │ │員警:蛤?什麼東西 │ │小姐:多少錢給我? │ │員警:什麼東西,你剛不是說六百 │ │小姐:… (聽不清楚) │ │員警:這個我怎麼知道,你開啊,我怎麼知道? │ │小姐:呵呵呵呵 │ │員警:呵呵呵呵,不是六百? │ │小姐:不是你開? │ │員警:你開啊,這個都馬在看小姐,哪有叫客人…(聽不清楚)│ │小姐:…(聽不清楚) │ │員警:小姐一起開的啊,哪有人叫客人…(聽不清楚)六百 │ │小姐:…(聽不清楚)一萬你們拿啊… │ │員警:一萬我也沒有… 看值不值啊,值就拿啊 │ │小姐:呵呵呵~真的假的 │ │【勘驗結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