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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錦成
兼被告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968號、104 年度偵字第14619 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撤緩偵字第291 號、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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