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江德民王秀慧曾名阜

  • 被告
    范淑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淑琴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淑琴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范淑琴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免訴。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范淑琴係嘉倡有限公司(原名嘉錩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下稱嘉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自民國98年1 月間起至99年4 月間止,明知嘉倡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分別自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72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 億472 萬7,335 元,並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523 萬6,369 元。 二、被告明知嘉倡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仍於上開期間,陸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95 紙,銷售額合計1 億1,659 萬7,577 元,交付給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由上開營業人持上開發票,用以充當進項憑證,該等營業人取得虛開之統一發票後,已持之申報扣抵稅額共294 紙,銷售額合計1 億1,631 萬2,577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581 萬5,630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因認被告就公訴意旨一、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就公訴意旨二、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並因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嫌。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址設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1 段之納稅義務人嘉倡公司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稱之納稅義務人。被告明知嘉倡公司並未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時間與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續盟公司實際交易,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收受如附表一編號4 續盟公司所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而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行使,以此不正當方法分別逃漏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而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8589號追加起訴至本院,本院於102 年1 月15日繫屬在案,並於104 年2 月5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498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理由略以被告所為應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該條對於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亦即,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無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所定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等語。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600號判決被告被訴部分發回本院,理由略以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該署101 年度偵字第5749號提起公訴之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依該追加起訴書所載,認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嘉倡公司,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收受續盟公司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持該憑證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行使,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就渠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與王永冀、李俊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等語。因此,依起訴書形式上觀察,被告與王永冀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49號起訴案件,實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等語等上開經過情節,有前揭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追加起訴書、補充理由書及本院查詢資料等件可佐,應堪認定。 三、被告擔任嘉倡公司之負責人,嘉倡公司自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並於申報營業稅時,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逃漏稅捐犯行,犯罪時間各均密接,手法亦屬相同,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逃漏稅捐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因本案與前案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就自續盟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部分起訴事實前後案完全相同,自屬同一案件,另檢察官於本案之起訴書中,亦明白敘明被告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構成接續犯之一罪,則前案即附表一編號4 自續盟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逃漏稅捐犯行部分既已於102 年1 月15日繫屬於本院,檢察官於前案繫屬後之104 年11月3 日,方就本案部分另行起訴,並於104 年11月16日始繫屬本院,此有本案起訴書、本院收狀戳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得為實體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參、免訴部分: 一、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甚明。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上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又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參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99年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為嘉倡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嘉倡公司並無銷貨或提供勞務予合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廣告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7年11月、12月間,接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虛開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10紙,合計總銷售金額500 萬元,交付予營業人合和廣告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合和廣告公司於取得該等不實統一發票後,即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而藉此幫助合和廣告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25萬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部分,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1699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944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4 年8 月5 日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可堪認定。 三、本件被告被訴其擔任嘉倡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無實際銷售勞務或貨品予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竟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嘉倡公司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供作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其犯罪時間各均密接,與前案之犯罪時間即97年11月、12月時序相連,以犯罪手法而論,均是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手法相同。在被告主觀認知中,被告在有營業人需用進項憑證時即會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以藉此謀求不法利益,並不會特別關注是否係同一廠商,因之持之以逃漏稅捐之廠商甚夥,再觀之附表二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在月份上未有間斷,亦非集中於每二個月為一期之營業稅申報期間前所開立,難以認定被告每二個月對不同廠商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屬另行起意且行為可分,刑罰權各別之不同犯罪行為,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即應認定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29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967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039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2495、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113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檢察官於本案之起訴書中,亦明白敘明就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部分構成接續犯,並因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等語。因本案與前案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屬同一案件,是以國家對被告只有一個刑罰權,而被告之同一案件既已判決確定,當不容再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不得為實體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附表一: 嘉倡公司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明細表: ┌─┬───────┬─────┬──┬──────┬─────┐ │編│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所│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號│ │屬年、月份│張數│ │ │ ├─┼───────┼─────┼──┼──────┼─────┤ │ 1│寶立金國際股份│98年6月 │18 │797 萬8,330 │39萬8,917 │ │ │有限公司 │ │ │元 │元 │ │ │ ├─────┼──┼──────┼─────┤ │ │ │98年8月 │4 │140 萬 │7萬元 │ │ │ ├─────┼──┼──────┼─────┤ │ │ │98年9 月至│30 │1192萬9,000 │59萬6,450 │ │ │ │98年10月 │ │元 │元 │ │ ├───────┼─────┼──┼──────┼─────┤ │ │小計 │98年6 月至│52 │2,130萬7,330│106萬5,367│ │ │ │98年10月 │ │元 │元 │ ├─┼───────┼─────┼──┼──────┼─────┤ │ 2│瑞鏵興業股份有│98年6月 │16 │847 萬6,400 │42萬3,820 │ │ │限公司 │ │ │元 │元 │ │ │ ├─────┼──┼──────┼─────┤ │ │ │98年8月 │6 │406 萬1,040 │20萬3,052 │ │ │ │ │ │元 │元 │ │ │ ├─────┼──┼──────┼─────┤ │ │ │99年4月 │16 │1213 萬5,610│60萬6,782 │ │ │ │ │ │元 │元 │ │ ├───────┼─────┼──┼──────┼─────┤ │ │小計 │98年6 月至│38 │2,467萬3,050│123萬3,654│ │ │ │99年4月 │ │元 │元 │ ├─┼───────┼─────┼──┼──────┼─────┤ │ 3│同曜科技股份有│98年3 月至│7 │190萬5,875元│9萬5,294元│ │ │限公司 │98年4 月 │ │ │ │ ├─┼───────┼─────┼──┼──────┼─────┤ │ 4│續盟國際有限公│98年7 月至│23 │2,380萬元 │119萬元 │ │ │司 │98年8月 │ │ │ │ ├─┼───────┼─────┼──┼──────┼─────┤ │ 5│永鑫樺興業有限│98年12月 │5 │698萬7,000元│34萬9,350 │ │ │公司 │ │ │ │元 │ ├─┼───────┼─────┼──┼──────┼─────┤ │ 6│統一國際鑄鋁興│98年12月 │5 │810萬900元 │40萬5,045 │ │ │業有限公司 │ │ │ │元 │ ├─┼───────┼─────┼──┼──────┼─────┤ │ 7│天佑金屬開發有│98年2月 │1 │6萬8,000元 │3,400元 │ │ │限公司 ├─────┼──┼──────┼─────┤ │ │ │98年9 月至│28 │1232萬元 │61萬6,000 │ │ │ │98年10月 │ │ │元 │ │ ├───────┼─────┼──┼──────┼─────┤ │ │小計 │98年2 月至│29 │1,238萬8,000│61萬9,400 │ │ │ │98年10月 │ │元 │元 │ ├─┼───────┼─────┼──┼──────┼─────┤ │ 8│三來興業有限公│98年7 月至│9 │352 萬3,020 │17萬6,151 │ │ │司 │98年8月 │ │元 │元 │ │ │ ├─────┼──┼──────┼─────┤ │ │ │98年9 月至│4 │204 萬2,160 │10萬2,108 │ │ │ │98年10月 │ │元 │元 │ │ ├───────┼─────┼──┼──────┼─────┤ │ │小計 │98年7 月至│13 │556萬5,180元│27萬8,259 │ │ │ │98年10月 │ │ │元 │ ├─┴───────┴─────┼──┼──────┼─────┤ │合 計 │172 │1億472萬7,33│523萬6,369│ │ │ │5元 │元 │ └───────────────┴──┴──────┴─────┘ 附表二:嘉倡公司填具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統一發票開│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號│ │立年、月 ├──┬──────┬─────┼──┬──────┬─────┤ │ │ │ │發票│銷售額 │營業稅稅額│發票│銷售額 │營業稅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1 │勵合實業股│98年5 月至│12 │571 萬6,500 │28萬5,825 │12 │571 萬6,500 │28萬5,825 │ │ │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7 月至│7 │264萬元 │13萬2,000 │7 │264萬元 │13萬2,000 │ │ │ │98年8 月 │ │ │元 │ │ │元 │ │ │ ├─────┼──┼──────┼─────┼──┼──────┼─────┤ │ │ │98年11月 │6 │200萬2,200 │10萬110元 │6 │200萬2,200 │10萬110元 │ │ │ │ │ │元 │ │ │元 │ │ │ ├─────┼─────┼──┼──────┼─────┼──┼──────┼─────┤ │ │小計 │98年5 月至│25 │1,035萬8,700│51萬7,935 │25 │1,035萬8,700│51萬7,935 │ │ │ │98年11月 │ │元 │元 │ │元 │元 │ ├─┼─────┼─────┼──┼──────┼─────┼──┼──────┼─────┤ │2 │達名國際股│98年10月 │1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1 │22萬8,571元 │1萬1,429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充泰科技有│98年3 月至│11 │509 萬7,250 │25萬4,863 │11 │509 萬7,250 │25萬4,863 │ │ │限公司 │98年4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5 月至│10 │431 萬2,000 │21萬5,600 │10 │431 萬2,000 │21萬5,600 │ │ │ │98年6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7 月至│13 │515 萬4,600 │25萬7,730 │13 │515 萬4,600 │25萬7,730 │ │ │ │98年8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9 月至│18 │265 萬2,400 │13萬2,620 │18 │265 萬2,400 │13萬2,620 │ │ │ │98年10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11月至│16 │628 萬5,000 │31萬4,250 │15 │600萬元 │30萬元 │ │ │ │98年12月 │ │元 │元 │ │ │ │ │ │ ├─────┼──┼──────┼─────┼──┼──────┼─────┤ │ │ │99年3 月至│11 │532 萬6,000 │26萬6,300 │11 │532 萬6,000 │26萬6,300 │ │ │ │99年4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小計 │98年3 月至│79 │2,882萬7,250│1,441萬1,3│78 │2,854萬2,250│1427萬 │ │ │ │99年4月 │ │元 │63元 │ │元 │7,113元 │ ├─┼─────┼─────┼──┼──────┼─────┼──┼──────┼─────┤ │4 │捷將工程有│98年10月 │1 │12萬5,000元 │6,250元 │1 │12萬5,000元 │6,250元 │ │ │限公司 ├─────┼──┼──────┼─────┼──┼──────┼─────┤ │ │ │98年11月 │3 │15萬8,100元 │7,905元 │3 │15萬8,100元 │7,905元 │ │ ├─────┼─────┼──┼──────┼─────┼──┼──────┼─────┤ │ │小計 │98年10月至│4 │28萬3,100元 │1萬4,155元│4 │28萬3,100元 │1萬4,155元│ │ │ │98年11月 │ │ │ │ │ │ │ ├─┼─────┼─────┼──┼──────┼─────┼──┼──────┼─────┤ │5 │好萊渥實業│98年1 月至│1 │12萬4,820元 │6,241元 │1 │12萬4,820元 │6,241元 │ │ │行 │98年2 月 │ │ │ │ │ │ │ │ │ ├─────┼──┼──────┼─────┼──┼──────┼─────┤ │ │ │98年3 月至│1 │20萬2,340元 │1萬117元 │1 │20萬2,340元 │1萬117元 │ │ │ │98年4 月 │ │ │ │ │ │ │ │ ├─────┼─────┼──┼──────┼─────┼──┼──────┼─────┤ │ │小計 │98年1 月至│2 │32萬7,160元 │1萬6,358元│2 │32萬7,160元 │1萬6,358元│ │ │ │98年4月 │ │ │ │ │ │ │ ├─┼─────┼─────┼──┼──────┼─────┼──┼──────┼─────┤ │6 │松霖建設有│98年11月 │5 │150萬212元 │7萬5,011元│5 │150萬212元 │7萬5,011元│ │ │限公司 │ │ │ │ │ │ │ │ ├─┼─────┼─────┼──┼──────┼─────┼──┼──────┼─────┤ │7 │日河股份有│98年3 月至│4 │170 萬8,300 │8 萬5,415 │4 │170 萬8,300 │8 萬5,415 │ │ │限公司 │98年4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5 月至│4 │178 萬4,500 │8 萬9,225 │4 │178 萬4,500 │8 萬9,225 │ │ │ │98年6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7 月至│7 │230萬元 │11萬5,000 │7 │230萬元 │11萬5,000 │ │ │ │98年8 月 │ │ │元 │ │ │元 │ │ │ ├─────┼──┼──────┼─────┼──┼──────┼─────┤ │ │ │98年9 月至│6 │63萬7,000元 │3 萬1,850 │6 │63萬7,000元 │3 萬1,850 │ │ │ │98年10月 │ │ │元 │ │ │元 │ │ │ ├─────┼──┼──────┼─────┼──┼──────┼─────┤ │ │ │98年11月至│5 │210萬元 │10萬5,000 │5 │210萬元 │10萬5,000 │ │ │ │98年12月 │ │ │元 │ │ │元 │ │ │ ├─────┼──┼──────┼─────┼──┼──────┼─────┤ │ │ │99年4 月 │9 │428 萬2,500 │21萬4,125 │9 │428 萬2,500 │21萬4,125 │ │ │ │ │ │元 │元 │ │元 │元 │ │ ├─────┼─────┼──┼──────┼─────┼──┼──────┼─────┤ │ │小計 │98年3 月至│35 │1,281萬2,300│64萬615元 │35 │1,281萬2,300│64萬615元 │ │ │ │99年4月 │ │元 │ │ │元 │ │ ├─┼─────┼─────┼──┼──────┼─────┼──┼──────┼─────┤ │8 │充泰有限公│98年5 月 │3 │40萬元 │2萬元 │3 │40萬元 │2萬元 │ │ │司 │ │ │ │ │ │ │ │ │ │ ├─────┼──┼──────┼─────┼──┼──────┼─────┤ │ │ │98年11月 │5 │210萬元 │10萬5,000 │5 │210萬元 │10萬5,000 │ │ │ │ │ │ │元 │ │ │元 │ │ │ ├─────┼──┼──────┼─────┼──┼──────┼─────┤ │ │ │99年4 月 │6 │283 萬3,000 │14萬1,650 │6 │283 萬3,000 │14萬1,650 │ │ │ │ │ │元 │元 │ │元 │元 │ │ ├─────┼─────┼──┼──────┼─────┼──┼──────┼─────┤ │ │小計 │98年5 月至│14 │533 萬3,000 │26萬6,650 │14 │533 萬3,000 │26萬6,650 │ │ │ │99年4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9 │安富工程行│98年3月 │1 │18萬8,920元 │9,446元 │1 │18萬8,920元 │9,446元 │ ├─┼─────┼─────┼──┼──────┼─────┼──┼──────┼─────┤ │10│黎菲爾整合│98年4月 │1 │5萬元 │2,500元 │1 │5萬元 │2,500元 │ │ │行銷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1│宏幃消防工│98年3 月至│11 │477 萬5,500 │23萬8,775 │11 │477 萬5,500 │23萬8,775 │ │ │程有限公司│98年4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5 月至│23 │999 萬2,800 │49萬9,640 │23 │999 萬2,800 │49萬9,640 │ │ │ │98年6 月 │ │元 │元 │ │元 │元 │ │ │ ├─────┼──┼──────┼─────┼──┼──────┼─────┤ │ │ │98年7 月至│28 │1101萬4,000 │55萬700元 │28 │1101萬4,000 │55萬700元 │ │ │ │98年8 月 │ │元 │ │ │元 │ │ │ │ ├─────┼──┼──────┼─────┼──┼──────┼─────┤ │ │ │98年9 月至│4 │50萬500元 │2 萬5,025 │4 │50萬500元 │2 萬5,025 │ │ │ │98年10月 │ │ │元 │ │ │元 │ │ │ ├─────┼──┼──────┼─────┼──┼──────┼─────┤ │ │ │98年11月 │1 │47萬5,000元 │2 萬3,750 │1 │47萬5,000元 │2 萬3,750 │ │ │ │ │ │ │元 │ │ │元 │ │ ├─────┼─────┼──┼──────┼─────┼──┼──────┼─────┤ │ │小計 │98年3 月至│67 │2,675萬7,800│133萬7,890│67 │2,675萬7,800│133萬7,890│ │ │ │98年11月 │ │元 │元 │ │元 │元 │ ├─┼─────┼─────┼──┼──────┼─────┼──┼──────┼─────┤ │12│同曜科技股│98年8 月 │1 │380萬元 │19萬元 │1 │380萬元 │19萬元 │ │ │份有限公司├─────┼──┼──────┼─────┼──┼──────┼─────┤ │ │ │98年9 月至│4 │560萬元 │28萬元 │4 │560萬元 │28萬元 │ │ │ │98年10月 │ │ │ │ │ │ │ │ ├─────┼─────┼──┼──────┼─────┼──┼──────┼─────┤ │ │小計 │98年8 月至│5 │940萬元 │47萬元 │5 │940萬元 │47萬元 │ │ │ │98年10月 │ │ │ │ │ │ │ ├─┼─────┼─────┼──┼──────┼─────┼──┼──────┼─────┤ │13│智靜工程有│98年8月 │1 │4萬1,800元 │2,090元 │1 │4萬1,800元 │2,090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14│向欣工程行│98年10月 │2 │21萬5,500元 │1萬775元 │2 │21萬5,500元 │1萬775元 │ ├─┼─────┼─────┼──┼──────┼─────┼──┼──────┼─────┤ │15│金格普羅工│98年2月 │1 │850萬元 │42萬5,000 │1 │850萬元 │42萬5,000 │ │ │程有限公司│ │ │ │元 │ │ │元 │ ├─┼─────┼─────┼──┼──────┼─────┼──┼──────┼─────┤ │16│佑兆工程有│99年3月 │1 │8萬7,500元 │4,375元 │1 │8萬7,500元 │4,375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17│駿越工程行│98年1 月至│1 │18萬4,600元 │9,230元 │1 │18萬4,600元 │9,230元 │ │ │ │98年2 月 │ │ │ │ │ │ │ │ │ ├─────┼──┼──────┼─────┼──┼──────┼─────┤ │ │ │98年3 月 │1 │24萬元 │1 萬2,000 │1 │24萬元 │1 萬2,000 │ │ │ │ │ │ │元 │ │ │元 │ │ ├─────┼─────┼──┼──────┼─────┼──┼──────┼─────┤ │ │小計 │98年1 月至│2 │42萬4,600元 │2 萬1,230 │2 │42萬4,600元 │2 萬1,230 │ │ │ │98年3月 │ │ │元 │ │ │元 │ ├─┼─────┼─────┼──┼──────┼─────┼──┼──────┼─────┤ │18│翔守有限公│98年11月至│4 │110萬元 │5萬5,000元│4 │110萬元 │5萬5,000元│ │ │司 │98年12月 │ │ │ │ │ │ │ ├─┼─────┼─────┼──┼──────┼─────┼──┼──────┼─────┤ │19│山林營造股│98年1月 │1 │12萬7,800元 │6,390元 │1 │12萬7,800元 │6,39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0│全進金屬有│98年3 月至│4 │103萬2,460元│5萬1,623元│4 │103萬2,460元│5萬1,623元│ │ │限公司 │98年4月 │ │ │ │ │ │ │ ├─┼─────┼─────┼──┼──────┼─────┼──┼──────┼─────┤ │21│順得工程有│98年7 月至│12 │612萬7,000元│30萬6,350 │12 │612萬7,000元│30萬6,350 │ │ │限公司 │98年8月 │ │ │元 │ │ │元 │ ├─┼─────┼─────┼──┼──────┼─────┼──┼──────┼─────┤ │22│鈴鴻建設有│98年1月 │1 │21萬3,400元 │1萬670元 │1 │21萬3,400元 │1萬670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23│普特土木包│98年8 月 │1 │9萬9,300元 │4,965元 │1 │9萬9,300元 │4,965元 │ │ │工業 ├─────┼──┼──────┼─────┼──┼──────┼─────┤ │ │ │98年10月 │1 │1萬4,300元 │715元 │1 │1萬4,300元 │715元 │ │ ├─────┼─────┼──┼──────┼─────┼──┼──────┼─────┤ │ │小計 │98年8 月至│2 │11萬3,600元 │5,680元 │2 │11萬3,600元 │5,680元 │ │ │ │98年10月 │ │ │ │ │ │ │ ├─┼─────┼─────┼──┼──────┼─────┼──┼──────┼─────┤ │24│鼎立國際開│98年12月 │2 │11萬8,724元 │5,936元 │2 │11萬8,724元 │5,936元 │ │ │發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5│全久營造有│99年3 月至│2 │5萬2,500元 │2,625元 │2 │5萬2,500元 │2,625元 │ │ │限公司 │99年4月 │ │ │ │ │ │ │ ├─┼─────┼─────┼──┼──────┼─────┼──┼──────┼─────┤ │26│鑫九通國際│98年2月 │1 │608萬8,600元│30萬4,430 │1 │608萬8,600元│30萬4,430 │ │ │開發股份有│ │ │ │元 │ │ │元 │ │ │限公司(現│ │ │ │ │ │ │ │ │ │更名為京城│ │ │ │ │ │ │ │ │ │實業股份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27│得豐預力股│98年7 月至│11 │401萬7,800元│20萬890元 │11 │401萬7,800元│20萬890元 │ │ │份有限公司│98年8月 │ │ │ │ │ │ │ ├─┼─────┼─────┼──┼──────┼─────┼──┼──────┼─────┤ │28│向豐工程有│98年7 月至│6 │72萬1,980元 │3萬6,099元│6 │72萬1,980元 │3萬6,099元│ │ │限公司 │98年8月 │ │ │ │ │ │ │ ├─┼─────┼─────┼──┼──────┼─────┼──┼──────┼─────┤ │29│聖騰室內裝│98年10月至│4 │4萬7,300元 │2,365元 │4 │4萬7,300元 │2,365元 │ │ │修企業有限│98年12月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異常合計 │ │296 │1億2,509萬 │625萬4,880│295 │1億2,481萬2,│624萬630元│ │ │ │ │7,577元 │元 │ │577元 │ │ ├─┬─────┼─────┼──┼──────┼─────┼──┼──────┼─────┤ │減│銷貨退回及│ │1 │850萬元 │42萬5,000 │1 │850萬元 │42萬5,000 │ │ │折讓(金格│ │ │ │元 │ │ │元 │ │ │普羅工程有│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最終異常合計 │ │295 │1億1,659萬7,│582萬9,880│294 │1億1,631萬2,│581萬5,630│ │ │ │ │577元 │元 │ │577元 │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