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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潘怡華商啟泰林涵雯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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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昌
訴訟代理人
簡玉雯
被告
范博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4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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