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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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昌
- 訴訟代理人
- 簡玉雯
- 被告
- 范博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46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