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力凡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環 原 告 陳名陽即立欣企業社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徐正忠 原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正忠所涉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