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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許曉微廖珮伶呂世文

原告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章
被告
綺勵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鳳娥
被告
蕭怡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呂世文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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