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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江德民鄧鈞豪王秀慧

附民原告  總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弘
法定代理人
附民原告 盈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鈳㝗

附民被告  王麗華

      黃穗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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