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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淑玲張英尉楊祐庭

原告
鑫鑫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被告
王志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志仁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鑫鑫鑫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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