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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葉韋廷

原告
宇內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婷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被告
王達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52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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