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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葉韋廷

原告
宇內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婷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被告
林於堂

      邱乾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於堂及邱乾貴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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