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 原告
- 宇內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婷
- 送達代收人
- 李裕珍
- 被告
- 林於堂
邱乾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於堂及邱乾貴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