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賴莉婷
- 原告
- 賴品全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月梅
- 被告
- 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堂
- 被告
- 華宮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斯隆
上列被告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華宮汽車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交簡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賴莉婷、賴品全、曾月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