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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柏宇馮昌偉呂宜臻

原告
賴莉婷
原告
賴品全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月梅
被告
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被告
華宮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斯隆

上列被告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級中等學校、華宮汽車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交簡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賴莉婷、賴品全、曾月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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