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葉韋廷
- 法定代理人李蕙晴
- 原告劉伊凡
- 被告李坤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劉伊凡 被 告 李坤聲 寶山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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