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 告 李孟心
附民被 告 李森林
附民被 告 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戴貴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17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附民原 告 李孟心
附民被 告 李森林
附民被 告 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17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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