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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1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東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5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東靖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且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再犯本件同質之罪,足徵其沾染毒癮甚深及其犯後坦承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1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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