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倪大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8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倪大中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倪大中於民國104 年3 、4 月間某日,透過網路求職廣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陳經理」及「雪碧」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領取詐欺贓款,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 至3,000 元不等之報酬,擔任俗稱「車手」角色,倪大中明知該等詐騙集團成員係偽以網路拍賣、或撥打電話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等方式詐騙他人,仍與該集團成員分別基於3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後(除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之謝文娥未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一「匯款金額與匯入之帳戶」欄所示之銀行帳戶後,倪大中則依照「陳經理」之指示,自104 年4 月18日起至同年7月5 日間,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一所示張小華等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俟其取得贓款後,先扣除自己當日該領之薪資後,再將餘款連同提款卡放置於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之竹北火車站置物櫃內。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張小華等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倪大中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知單、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WEB ATM 交易明細查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露天拍賣網站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被告提領地點、金額明細表、行車路線圖、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月5 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8171號函及函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 月6日儲字第104012 4040 號函及函附郵局土城清水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4年8 月5 日(104 )新光銀業務字第4494號函及函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4 年8 月6 日營存密字第10400275471 號函及函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 年8 月4 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727200號函及函附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車行紀錄查詢結果、車輛影像資料、車手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七、八、十一、十三、十八、二十、
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3 款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
七、十九、二十二、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十八、二十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恰。
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意旨參照)。查被告所參與者係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中,負責持卡提款之工作,其等明知所負責領取之款項係詐騙所得,猶參與該等分工階段,雖非實際以詐騙手法向被害人訛詐,但已足見渠與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獲取詐騙款項之目的,揆之前開判例意旨,被告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以,被告與「陳經理」、「雪碧」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3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與「陳經理」、「雪碧」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尚未得手財物即因被害人謝文娥警覺有異而未陷於錯誤,僅匯款1 元而未得逞,已如前述,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詐術騙取被害人財物,所獲者乃不法暴利,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另兼衡被告事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皆屬領取款項之「車手」角色,並非對全盤詐欺行為掌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人物,並斟酌其等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次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於本案擔任車手期間共領有11,000元(見本院卷第81頁背面),是其因本案因犯罪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11,000元,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對其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 條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施用詐術│施用詐術之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與匯入之帳戶│ 主文 │
│號│之時間 │ │ │ │ │ │
├─┼────┼───────┼───┼────┼──────────┼──────────┤
│一│104 年4 │在露天拍賣網站│張小華│104 年4 │以至銀行匯款之方式,│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6日晚│虛偽刊登出售二│ │月18日下│誤將15,000元,匯入許│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7 時10│手電腦等商品之│ │午3 時8 │馨予之中國信託九如分│、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分許前之│不實資訊,致使│ │分許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某不詳時│張小華陷於錯誤│ │ │94號帳戶 │ │
│ │間 │下標購買 │ │ │ │ │
├─┼────┼───────┼───┼────┼──────────┼──────────┤
│二│104 年4 │以電話佯稱網路│鄭又菱│104 年4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8日下│賣家,因購物付│ │月18日晚│式,誤將59,996元轉至│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5 時許│款方式錯誤,要│ │間6 時22│許馨予之中國信託九如│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求鄭又菱至自動│ │分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4894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三│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周皇旻│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晚│賣家,因購物付│ │月11日晚│式,誤將33,618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6 時6 │款方式錯誤,要│ │間7 時14│陳怡茹之土城清水郵局│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求周皇旻至自動│ │分、21分│帳號00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許 │60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四│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游秀娟│104年5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下│賣家下錯訂單,│ │11日晚間│式,誤將37,444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5 時56│要求游秀娟至自│ │7 時51分│陳怡茹之土城清水郵局│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動櫃員機操作取│ │許、8 時│帳號00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消下單 │ │21分許 │6 號帳戶 │ │
├─┼────┼───────┼───┼────┼──────────┼──────────┤
│五│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潘士元│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之│賣家,因購物付│ │月11日下│式,誤將26,983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某不詳時│款方式錯誤,要│ │午5 時43│陳怡茹之新光銀行土城│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間 │求潘士元至自動│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25753 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六│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林珈汶│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下│賣家下錯訂單,│ │月11日晚│式,誤將29,999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5 時16│要求林珈汶至自│ │間6 時11│陳怡茹之新光銀行土城│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動櫃員機操作取│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消下單 │ │ │25753 號帳戶 │ │
├─┼────┼───────┼───┼────┼──────────┼──────────┤
│七│104 年5 │在露天拍賣網站│黃旭輝│104 年5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誤│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0日凌│以「rex0000000│ │月11日晚│將3,500 元匯入陳怡茹│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晨1 時4 │33」帳號虛偽刊│ │間7 時51│之新光銀行土城分行帳│、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分許前之│登出售LG液晶顯│ │分許 │號000-0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某不詳時│示器等商品之不│ │ │號帳戶 │ │
│ │間 │實資訊,致使黃│ │ │ │ │
│ │ │旭輝陷於錯誤下│ │ │ │ │
│ │ │標購買 │ │ │ │ │
├─┼────┼───────┼───┼────┼──────────┼──────────┤
│八│104 年5 │在露天拍賣網站│陳慈瑩│104 年5 │以至銀行匯款之方式,│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下│以「joan2635」│ │月11日晚│誤將5,340元匯入陳怡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1 時30│帳號虛偽刊登出│ │間8 時6 │茹之新光銀行土城分行│、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分許前之│售奶粉等商品之│ │分許、8 │帳號00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某不詳時│不實資訊,致使│ │時35 分 │3號帳戶 │ │
│ │間 │陳慈瑩陷於錯誤│ │許 │ │ │
│ │ │下標購買 │ │ │ │ │
├─┼────┼───────┼───┼────┼──────────┼──────────┤
│九│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廖穎毅│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晚│賣家,因購物付│ │月11日晚│式,誤將29,989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7 時38│款方式錯誤,要│ │間8 時41│孫如萱之合作金庫寶橋│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求廖穎毅至自動│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02900 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十│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陳嘉凱│104年5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 │月11日晚│賣家,因購物購│ │11日晚間│式,誤將29,989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9 時許│物設定錯誤,誤│ │10時2分 │孫如萱之臺灣銀行武昌│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植為批發商,要│ │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求陳嘉凱至自動│ │ │3254號帳戶 │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 │ │
│ │ │設定 │ │ │ │ │
├─┼────┼───────┼───┼────┼──────────┼──────────┤
│十│104 年5 │在雅虎奇摩拍賣│吳媺婷│104年5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一│月11日晚│網站以「Y39703│ │11日晚間│式,誤將15,000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9 時許│31838」帳號虛 │ │10時11分│孫如萱之臺灣銀行武昌│、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前之不詳│偽刊登出售嬰兒│ │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時間 │車等商品之不實│ │ │3254號帳戶 │ │
│ │ │資訊,致使吳媺│ │ │ │ │
│ │ │婷陷於錯誤下標│ │ │ │ │
│ │ │購買 │ │ │ │ │
├─┼────┼───────┼───┼────┼──────────┼──────────┤
│十│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張珮郡│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二│月11日晚│賣家,因購物付│ │月11日晚│式,誤將29,987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9 時1 │款方式錯誤,要│ │間10時26│孫如萱之臺灣銀行武昌│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求張珮郡至自動│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3254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十│104 年5 │在露天拍賣網站│羅允廷│104 年5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誤│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三│月11日下│以「0131ti」帳│ │月11日晚│將6,000元匯入孫如萱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前之某│號虛偽刊登出售│ │間11時22│之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不詳時間│手機等商品之不│ │分許 │號000-00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實資訊,致使羅│ │ │帳戶 │ │
│ │ │允廷陷於錯誤下│ │ │ │ │
│ │ │標購買 │ │ │ │ │
├─┼────┼───────┼───┼────┼──────────┼──────────┤
│十│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李意欣│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四│月11日晚│賣家,因購物付│ │月11日晚│式,將30,000元匯入孫│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8 時56│款方式錯誤,要│ │間9 時13│如萱之合作金庫寶橋分│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求李意欣至自動│ │分許 │行帳號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900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十│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吳玲瑤│104 年5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五│月11日下│賣家,因購物購│ │月11日晚│式,將34,990元匯入孫│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4 時53│物設定錯誤,誤│ │間9 時39│如萱之合作金庫寶橋分│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植為批發商,要│ │分許、9 │行帳號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求吳玲瑤至自動│ │時43分許│900 號帳戶 │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 │ │
│ │ │設定 │ │ │ │ │
├─┼────┼───────┼───┼────┼──────────┼──────────┤
│十│104 年5 │以電話佯稱網路│謝文娥│104年5月│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詐欺取財未遂│
│六│月11日晚│賣家,因購物付│ │11日晚間│式,將1 元匯入孫如萱│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三十│
│ │間8 時45│款方式錯誤,要│ │9時5分許│之合作金庫寶橋分行帳│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
│ │分許前某│求謝文娥至自動│ │ │號000-0000000000900 │之情形,處有期徒刑柒│
│ │時 │櫃員機操作取消│ │ │號帳戶 │月。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十│104 年6 │以電話佯稱網路│黃蔚軒│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七│月13日下│賣家,因購物購│ │月13日下│式,將29,989元匯入杜│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4 時許│物設定錯誤,誤│ │午4 時34│世儀之玉山銀行南港分│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植為批發商,要│ │分許 │行帳號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求黃蔚軒至自動│ │ │135 號帳戶 │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 │ │
│ │ │設定 │ │ │ │ │
├─┼────┼───────┼───┼────┼──────────┼──────────┤
│十│104 年6 │在雅虎奇摩拍賣│謝榮根│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八│月13日下│網站虛偽刊登出│ │月13日下│式,將15,000元匯入杜│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4 時許│售演唱會門票商│ │午4 時50│世儀之玉山銀行南港分│、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 │品之不實資訊,│ │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致使謝榮根陷於│ │ │135號帳戶 │ │
│ │ │錯誤下標購買 │ │ │ │ │
├─┼────┼───────┼───┼────┼──────────┼──────────┤
│十│104 年7 │以電話佯稱欲退│謝榮根│104 年7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九│月5 日下│還詐騙款,要求│ │月5 日晚│式,將45,298元匯入戴│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5 時許│謝榮根至自動櫃│ │間8 時36│肇毅之郵局高雄旗山郵│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員機操作 │ │分、7 月│局帳號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6 日凌晨│5095號帳戶 │ │
│ │ │ │ │0 時9 分│ │ │
│ │ │ │ │許 │ │ │
├─┼────┼───────┼───┼────┼──────────┼──────────┤
│二│104 年6 │在露天拍賣網站│陳盟方│104 年6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誤│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下│以「kkv32002」│ │月13日下│將10,010元匯入杜世儀│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午4 時30│帳號虛偽刊登出│ │午5 時52│之玉山銀行南港分行帳│、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分許前之│售三星S6Edge之│ │分許 │號000-0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某不詳時│不實資訊,致使│ │ │號帳戶 │ │
│ │間 │陳盟方陷於錯誤│ │ │ │ │
│ │ │下標購買 │ │ │ │ │
├─┼────┼───────┼───┼────┼──────────┼──────────┤
│二│104 年6 │在雅虎奇摩拍賣│林思辳│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下│網站以「Y01790│ │月13日下│式,誤將13,5000 元匯│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一│午4 時30│05394」帳號虛 │ │午5 時20│入杜世儀之玉山銀行南│、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分許前之│偽刊登出售演唱│ │分許 │港分行帳號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某不詳時│會門票之不實資│ │ │0000000 號帳戶 │ │
│ │間 │訊,致使林思辳│ │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
│ │ │買 │ │ │ │ │
├─┼────┼───────┼───┼────┼──────────┼──────────┤
│二│104 年6 │以電話佯稱網路│宮佳樺│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下│賣家,因購物付│ │月13日晚│式,誤將29,980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二│午5 時30│款方式錯誤,要│ │間6 時31│杜世儀之玉山銀行南港│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求宮佳樺至自動│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11135 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二│104 年6 │在露天拍賣網站│洪巧音│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晚│以「bill200314│ │月13日晚│式,誤將5,500 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三│間6 時許│1」帳號虛偽刊 │ │間9 時27│杜世儀之玉山銀行南港│、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前之某不│登出售餐卷之不│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詳時間 │實資訊,致使洪│ │ │11135號帳戶 │ │
│ │ │巧音陷於錯誤下│ │ │ │ │
│ │ │標購買 │ │ │ │ │
├─┼────┼───────┼───┼────┼──────────┼──────────┤
│二│104 年6 │在露天拍賣網站│謝宛岑│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下│虛偽刊登出售筆│ │月13日晚│式,誤將16,000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四│午2 時許│記型電腦之不實│ │間6 時37│杜世儀之郵局基隆愛三│、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 │資訊,致使謝宛│ │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岑陷於錯誤下標│ │ │286299號帳戶 │ │
│ │ │購買 │ │ │ │ │
├─┼────┼───────┼───┼────┼──────────┼──────────┤
│二│104 年6 │在拍賣網站虛偽│丁於淮│104 年6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誤│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晚│刊登出售演唱會│ │月13日晚│將5,000元匯入杜世儀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五│間7 時許│門票之不實資訊│ │間7 時50│之郵局基隆愛三郵局帳│、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 │,致使丁於淮陷│ │分許 │號000-0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於錯誤下標購買│ │ │號帳戶 │ │
├─┼────┼───────┼───┼────┼──────────┼──────────┤
│二│104 年6 │以電話佯稱網路│林嘉瑜│104 年6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13日晚│賣家,因購物付│ │月13日晚│式,誤將21,000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六│間6 時57│款方式錯誤,要│ │間8 時31│杜世儀之郵局基隆愛三│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晚│求林嘉瑜至自動│ │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間7 時9 │櫃員機操作取消│ │ │286299號帳戶 │ │
│ │分許 │分期付款設定 │ │ │ │ │
├─┼────┼───────┼───┼────┼──────────┼──────────┤
│二│104 年7 │在露天拍賣網站│黃聖翔│104 年7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誤│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5 日下│以自稱「陳世豪│ │月5 日下│將7,600元匯入鄭敬諺 │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七│午2 時許│」之「a998812 │ │午2時 許│之玉山銀行前鎮分行帳│、三款之詐欺取財罪,│
│ │前某不詳│」帳號虛偽刊登│ │ │號000-0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時間 │出售筆記型電腦│ │ │號帳戶 │ │
│ │ │之不實資訊,致│ │ │ │ │
│ │ │使黃聖翔陷於錯│ │ │ │ │
│ │ │誤下標購買 │ │ │ │ │
├─┼────┼───────┼───┼────┼──────────┼──────────┤
│二│104 年7 │以電話佯稱網路│朱怡君│104 年7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5 日下│賣家,因購物簽│ │月5 日下│式,誤將29,989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八│午3 時許│約方式錯誤,要│ │午3 時45│鄭敬諺之玉山銀行前鎮│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下午3 │求朱怡君至自動│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時23分許│櫃員機操作取消│ │ │27706 號帳戶 │ │
│ │ │簽約之設定 │ │ │ │ │
├─┼────┼───────┼───┼────┼──────────┼──────────┤
│二│104 年7 │以電話佯稱網路│黃瑜庭│104 年7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5 日下│賣家,因購物購│ │月5 日下│式,誤將29,999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九│午5 時許│物設定錯誤,誤│ │午5時54 │鄭敬諺之玉山銀行前鎮│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植為經銷商,要│ │分許 │分行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求黃瑜庭至自動│ │ │27706 號帳戶 │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 │ │ │
│ │ │設定 │ │ │ │ │
├─┼────┼───────┼───┼────┼──────────┼──────────┤
│三│104 年7 │以電話佯稱網路│張佑任│104 年7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5 日晚│賣家,因購物購│ │月5 日晚│式,誤將35,993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 │間8 時20│物設定錯誤,誤│ │間8時59 │戴肇毅之郵局高雄旗山│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植為批發商,要│ │分許、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求張佑任至自動│ │時3 分許│565095號帳戶 │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 │、9 時8 │ │ │
│ │ │設定 │ │分許 │ │ │
├─┼────┼───────┼───┼────┼──────────┼──────────┤
│三│104 年7 │以電話佯稱網路│沈采蓉│104 年7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倪大中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月5 日晚│賣家,因之前購│ │月5 日晚│式,誤將26,984元匯入│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
│一│間7 時35│物遭詐騙款項可│ │間10時51│戴肇毅之郵局高雄旗山│款之詐欺取財罪,處有│
│ │分許 │以返還,要求沈│ │分許、10│郵局帳號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采蓉至自動櫃員│ │時59分許│565095號帳戶 │ │
│ │ │機操作,俾便返│ │ │ │ │
│ │ │還貨款 │ │ │ │ │
└─┴────┴───────┴───┴────┴──────────┴──────────┘
附表二:
┌─┬─────┬───────────┬────────┐
│編│帳戶所有人│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
│號│ │ │ │
├─┼─────┼───────────┼────────┤
│1 │陳怡茹 │新光銀行土城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號│
├─┼─────┼───────────┼────────┤
│2 │孫如萱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 ├───────────┼────────│
│ │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000000000000號 │
├─┼─────┼───────────┼────────┤
│3 │杜世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號│
│ │ ├───────────┼────────│
│ │ │玉山銀行南港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4 │鄭敬諺 │玉山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 ├───────────┼────────│
│ │ │大眾銀行博愛分行 │000000000000號 │
├─┼─────┼───────────┼────────┤
│5 │戴肇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號│
├─┼─────┼───────────┼────────┤
│6 │許馨予 │中國信託九如分行 │000000000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