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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鍾雅蘭施育傑郭俊德

原告
龍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達
原告
龍佶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耳
被告
吳唐綺
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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