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益
附民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竊盜罪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 年1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 月5 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1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