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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榮澤

附民原告  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益

附民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竊盜罪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5 年1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 月5 日宣判,茲原告於同年1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為憑,依照首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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