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江德民劉得為程欣儀

抗告人
即被告
陳芳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監獄、看守所(下稱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抗告人在監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抗告仍屬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陳芳旭(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以105年度易字第167號裁定(下稱本案裁定)裁定沒入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後,該裁定經本院囑託抗告人所在之法務部○○○○○○○○長官送達,業於106年7月31日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7號卷一第116頁),是本案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於抗告人。又本案裁定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上開說明,抗告期間應為5日,且無需扣除在途期間,是抗告人提起抗告之合法期間,即應自本案裁定合法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1日起算5日,於111年7月5日屆滿。惟抗告人卻遲至108年7月9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此有該抗告書狀所蓋法務部○○○○○○○收狀登記章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顯已逾期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