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5 分鐘讀完全文 39,0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6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德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2

95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6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009 號、

104 年度偵字第2524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5467 號、104 年度

偵字第26151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619 號、105 年度偵字第83

9 號、105 年度偵字第2291號、105 年度偵字第2785號),嗣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徐德芳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刑。

事實

一、徐德芳前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其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401 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入監服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於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編號1 之25所列手法行騙薛鳳玲等25人,致附表編號1 至17、20至22、24至25所示之薛鳳玲等均分別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17、20至22、24至25所示之財物,另附表編號18陳信宏、19蕭景耀、23蔣長安,則均因察覺有異而未付款致未遂,嗣經薛鳳玲等40人得知受騙後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受騙原委。

二、又徐德芳於附表編號26所示之104 年10月13日某時許,返回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9 樓之2 租屋處,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自其租處陽台外開啟隔壁即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9 樓之1 賴宥杰住宅窗戶後,逾越窗戶進入屋內並竊取賴宥杰所有置放於茶儿下方之現金4,000 元,得手後再循原路逕返回其租處。迨同日晚間9 時40分賴宥杰返家時,發現其住宅窗戶遭開啟且財物遭竊乃報警處理,經警於窗戶旁採集指紋比對後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被害人薛鳳玲等人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蘆竹龜山及楊梅等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徐德芳所犯本件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判決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徐德芳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德芳於警、偵訊及審理中坦認不諱,核與附表編號1 至26所示之被害人或告訴人於之證述相符【薛鳳玲(即編號1 ,見偵22950 卷P15-17)、馬莉翔(即編號2 ,見偵22950 卷P22-23)、王健福(即編號3 ,見偵22950 卷P29-31)、劉宏偉(即編號4 ,見偵22950 卷P34-36)、邱木榮(即編號5 ,見偵22950 卷P42-45)、王文憲(即編號6 ,見偵22950 卷P47-48)、王愛悌(即編號 7,見偵字24627 卷P13-17)、詹秋菊(附表編號8 ,見偵22950 卷P52-53)、賴亦雯(即編號9 ,見偵25247 卷P 8-10)、蔡雅筑(即編號10,見偵24627 卷P16-18)、陳莉莉(即編號11,見偵25009 卷P15-17)、利維明(即編號12,見偵25009 卷P13-14)、陶定台(即編號13,見偵26151 卷P7-9)、郭平文(即編號14,見偵26619 卷P12-15)、古智仁(即編號15,見偵26619 卷P46-50)、黃宥軒(即編號16,見偵22950 號卷P56-57)、李麗昭(即編號17,見偵 22950卷P60-63)、陳信宏(即編號18,見偵22950 卷P67 )、蕭景耀(即編號19,見偵22950 卷P70-71)、林明豐(即編號20,見偵22950 卷P74-76)、劉大偉(即編號21,見偵22950 卷P79-80)、翁子芫(即編號22,見偵25467 卷P2-5)、蔣長安(即編號23,見偵2785卷P13-14)、盧春松(即編號24,見偵2785卷P9-11 )、徐淑英(即編號25,見偵2291卷P2-3)、賴宥杰(即編號26,見偵839 卷P31 、P51-52)】,並有桃園市○○區○路○○路0 段000 號「榮民醫院」停車場收費亭監視器照片、薛鳳玲之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被告於「都市生活社區」管理室監視器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及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被告於「新晶華社區」管理室監視器照片、劉宏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葛里法」租車行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及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被告於「典藏家社區」監視器照片、被告於「輕井澤社區」監視器照片、被告於「康橋伯爵社區」監視器照片、李麗昭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國際京城社區」監視器照片、陳信宏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麒麟香樹社區」監視器照片、蕭景耀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豐達謙邑」社區監視器照片、林明豐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桃園之星」社區監視器照片、劉大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瑞士花園」社區監視器照片、被告於「阿羅哈客運站」監視器照片、蔡雅筑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王愛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利維明指認被告於「御品苑」社區監視器照片、陳莉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賴亦雯指認被告之複式指認照片表、被告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檳榔攤監視器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及桃園分局埔字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表、被告於三叉路檳榔攤監視器照片、翁子芫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陶定台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及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陶定台指認被告於「竹城橫濱」社區監視器照片、郭平文於桃園市政府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郭平文之第一銀行明細表(金額6000元)、被告於第一銀行門口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就賴宥杰住宅竊案之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現場勘查相關位置圖、現場含採證所攝照片、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採證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1月6 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賴宥杰之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徐淑英對被告指認照片、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被告於「豪康彩券行」監視器照片、盧春松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自「亞爵麗緻」社區監視器照片、盧春松與呂學炫LINE對話記錄、蔣長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於「宜誠登峰」社區監視器照片、蔣長安於「宜誠登峰」社區104.10.29 工作紀錄等在卷可資作證,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徐德芳就附表編號1 至17、20至22、24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8、19、2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編號26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1、2 款侵入住宅、逾越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再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至26所示各罪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而就附表編號18、19、23所示之詐欺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㈡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以上揭方式詐騙及竊取他人錢財,欠缺對他人權利之基本尊重,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6所示之加重竊盜罪,因宣告有期徒刑8 月屬不得易科罰金,故該部分並未與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詐欺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3 款、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犯  罪  行  法│    證據資料及其出處    │    宣告刑    │
│號│      │      │/告訴 │/ 單位(新臺幣│                        │              │
│  │      │      │人    │)            │                        │              │
├─┼───┼───┼───┼───────┼────────────┼───────┤
│1 │104 年│桃園市│薛鳳玲│佯為冷氣維修師│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6 月11│桃園區│(告訴│傅,謊稱有便宜│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園路成│人)  │iphone,一支僅│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有期徒刑肆月,│
│  │某時許│功路 3│      │需2500元,致薛│  卷第5 至6 頁、100 頁、│如易科罰金,以│
│  │      │段 100│      │鳳玲陷於錯誤交│  117 頁;105 年度聲羈字│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號「榮│      │付5,000 元。  │  第13至14頁;105 年度偵│算壹日。      │
│  │      │民醫院│      │              │  聲字51號卷第11頁反面;│              │
│  │      │」停車│      │              │  本院卷第19頁反面、第96│              │
│  │      │場收費│      │              │  頁反面;第100 至112 頁│              │
│  │      │亭    │      │              │  )                    │              │
│  │      │      │      │              │2.證人薛鳳玲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15至17頁)        │              │
│  │      │      │      │              │3.桃園市桃園區園路成功路│              │
│  │      │      │      │              │  3 段100 號「榮民醫院」│              │
│  │      │      │      │              │  停車場收費亭監視器照片│              │
│  │      │      │      │              │  (104 偵字22950 號卷第│              │
│  │      │      │      │              │  19頁)                │              │
│  │      │      │      │              │4.薛鳳玲之桃園分局青溪派│              │
│  │      │      │      │              │  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報│              │
│  │      │      │      │              │  案三聯單(104 年度偵字│              │
│  │      │      │      │              │  22950 號卷第20至21頁)│              │
├─┼───┼───┼───┼───────┼────────────┼───────┤
│2 │104 年│桃園市│馬莉翔│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6 月15│桃園區│(被害│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大有路│人)  │2支故前來收款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有期徒刑肆月,│
│  │2 時40│「都市│      │,致馬莉翔陷於│  卷第6 頁、100 至101 頁│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生活社│      │錯誤交付5,000 │  、117 頁;105 年度聲羈│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區」  │      │元。          │  字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算壹日。      │
│  │      │      │      │              │  19頁反面、第96頁反面;│              │
│  │      │      │      │              │  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馬莉翔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22至23頁)        │              │
│  │      │      │      │              │3.被告於「都市生活社區」│              │
│  │      │      │      │              │  管理室監視器照片、內政│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及│              │
│  │      │      │      │              │  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              │
│  │      │      │      │              │  案件記錄表、報案三聯單│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24至26頁)        │              │
├─┼───┼───┼───┼───────┼────────────┼───────┤
│3 │104 年│桃園市│王健福│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6 月19│桃園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民富十│人)  │1 支故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有期徒刑肆月,│
│  │2 時40│三街「│      │,致王健福陷於│  卷第6 頁、101 頁、 117│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新晶華│      │錯誤交付4,600 │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元。          │  至14頁;105 年度偵聲字│算壹日。      │
│  │      │      │      │              │  51號卷第11頁反面;本院│              │
│  │      │      │      │              │  卷第19頁反面;第96頁反│              │
│  │      │      │      │              │  面;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王健福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29至31頁)        │              │
│  │      │      │      │              │3.被告於「新晶華社區」管│              │
│  │      │      │      │              │  理室監視器照片( 104年│              │
│  │      │      │      │              │  度偵字第32至33頁)    │              │
├─┼───┼───┼───┼───────┼────────────┼───────┤
│4 │104 年│桃園市│劉宏偉│佯稱該車行經理│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6 月20│桃園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三民路│人)  │3 支故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有期徒刑參月,│
│  │4 時30│2 段  │      │4,500 元,致劉│  卷第6 至7 頁、101 頁、│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123 號│      │宏偉陷於錯誤,│  117 頁;105 年度聲羈字│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葛里│      │惟因店內款項不│  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19│算壹日。      │
│  │      │法」租│      │足而僅交付3,80│  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              │
│  │      │車行  │      │0 元。        │  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劉宏偉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34至36頁)        │              │
│  │      │      │      │              │3.劉宏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37頁)  │              │
│  │      │      │      │              │4.被告於「葛里法」租車行│              │
│  │      │      │      │              │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紀錄表及桃園分局青溪│              │
│  │      │      │      │              │  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表、│              │
│  │      │      │      │              │  報案三聯單(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38至41頁│              │
│  │      │      │      │              │  )                    │              │
├─┼───┼───┼───┼───────┼────────────┼───────┤
│5 │104 年│桃園市│邱木榮│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7 月 5│桃園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寶山街│人)  │2 支故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有期徒刑參月,│
│  │4 時 4│「青春│      │3,600 元,致邱│  卷第7 頁、101 頁、 117│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美地」│      │木榮陷於錯誤,│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      │惟因社區款項不│  至14頁;105 年度偵聲字│算壹日。      │
│  │      │      │      │足而僅交付2,20│  51號卷第11頁反面;本院│              │
│  │      │      │      │0 元。        │  卷第19頁反面;第96頁反│              │
│  │      │      │      │              │  面;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邱木榮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42至45頁)        │              │
│  │      │      │      │              │3.邱木榮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46頁)  │              │
├─┼───┼───┼───┼───────┼────────────┼───────┤
│6 │104 年│桃園市│王文憲│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7 月 8│桃園區│(被害│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坤成街│人)  │1 支故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有期徒刑參月,│
│  │3 時29│「典藏│      │,致王文憲陷於│  卷第7 頁、101 頁、 117│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家」社│      │錯誤交付2,700 │  至118 頁;105 年度聲羈│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區    │      │元。          │  字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算壹日。      │
│  │      │      │      │              │  19頁反面;第96頁反面;│              │
│  │      │      │      │              │  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王文憲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47至48頁)        │              │
│  │      │      │      │              │3.被告於「典藏家社區」監│              │
│  │      │      │      │              │  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字│              │
│  │      │      │      │              │  22950 號卷第49至51頁)│              │
├─┼───┼───┼───┼───────┼────────────┼───────┤
│7 │104 年│桃園市│王愛悌│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7 月13│蘆竹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上午│中正路│人)  │前來收款 4,000│  (104 年度偵字24627 號│有期徒刑肆月,│
│  │9 時30│「日和│      │元,致王愛悌陷│  卷第3 頁反面、34頁、47│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國際大│      │於錯誤而交付4,│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亨」社│      │000 元。      │  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算壹日。      │
│  │      │區    │      │              │  面;第96頁反面;第 100│              │
│  │      │      │      │              │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王愛悌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4627 號│              │
│  │      │      │      │              │  卷第13至17頁)        │              │
│  │      │      │      │              │3.王愛悌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4627 號卷第21頁)  │              │
├─┼───┼───┼───┼───────┼────────────┼───────┤
│8 │104 年│桃園市│詹秋菊│佯稱該社區總幹│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7 月24│桃園區│(告訴│事訂購iphone手│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大業路│人)  │機1 支故前來收│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有期徒刑肆月,│
│  │2 時24│1 段「│      │款,致詹秋菊陷│  卷第7 頁、101 頁、 117│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輕井澤│      │於錯誤交付4,00│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0 元。        │  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算壹日。      │
│  │      │      │      │              │  面;第96頁反面;第 100│              │
│  │      │      │      │              │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詹秋菊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52至53頁)        │              │
│  │      │      │      │              │3.被告於「輕井澤社區」監│              │
│  │      │      │      │              │  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字│              │
│  │      │      │      │              │  22950 號卷第54至55頁)│              │
├─┼───┼───┼───┼───────┼────────────┼───────┤
│9 │104 年│桃園市│賴亦雯│謊稱檳榔攤老闆│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7 月24│桃園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大興西│人)  │故前來收款5,00│  (104 年度偵字25 247號│有期徒刑肆月,│
│  │2 時40│路2 段│      │0 元,並佯裝與│  卷第3 頁、28頁、37頁;│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304 號│      │該老闆通話,致│  105 年度聲羈字第13至14│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檳榔攤│      │賴亦雯陷於錯誤│  頁;本院卷第19頁反面;│算壹日。      │
│  │      │      │      │而交付5,000 元│  第96頁反面;第100 至11│              │
│  │      │      │      │。            │  2 頁)                │              │
│  │      │      │      │              │2.證人賴亦雯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5247 號│              │
│  │      │      │      │              │  卷第8 至10頁)        │              │
│  │      │      │      │              │3.賴亦雯指認被告之複式指│              │
│  │      │      │      │              │  認照片表(104 年度偵字│              │
│  │      │      │      │              │  25247 號卷第11頁)    │              │
│  │      │      │      │              │4.被告於桃園市桃園區大興│              │
│  │      │      │      │              │  西路2 段304 號檳榔攤監│              │
│  │      │      │      │              │  視器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紀錄表及桃園分局│              │
│  │      │      │      │              │  埔字派出所受理案件記錄│              │
│  │      │      │      │              │  表(104 年度偵字 25247│              │
│  │      │      │      │              │  號卷第12至14頁、15至16│              │
│  │      │      │      │              │  頁)                  │              │
├─┼───┼───┼───┼───────┼────────────┼───────┤
│10│104 年│桃園市│蔡雅筑│佯稱該客運站督│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8 月19│蘆竹區│(告訴│導訂購iphone手│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新南路│人)  │機1 支而前來收│  (104 年度偵字24627 號│有期徒刑肆月,│
│  │3 時30│2 段90│      │款2,200 元;同│  卷第4 頁、34至35頁、48│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號「阿│      │時向蔡雅筑佯稱│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羅哈客│      │1 支iphone手機│  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算壹日。      │
│  │      │運站」│      │2,200 元,致蔡│  面;第96頁反面;第 100│              │
│  │      │      │      │雅筑陷於錯誤亦│  至112 頁)            │              │
│  │      │      │      │欲購買1 支而交│2.證人蔡雅筑於警詢中證述│              │
│  │      │      │      │付4,400 元。  │  (104 年度偵字24627 號│              │
│  │      │      │      │              │  卷第16至18頁)        │              │
│  │      │      │      │              │3.被告於「阿羅哈客運站」│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4627 號卷第19至20頁│              │
│  │      │      │      │              │  )                    │              │
│  │      │      │      │              │4.蔡雅筑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4627 號卷第22頁)  │              │
├─┼───┼───┼───┼───────┼────────────┼───────┤
│11│104 年│桃園市│陳莉莉│佯稱檳榔攤老闆│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8 月22│蘆竹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大竹路│人)  │2 支而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5009 號│有期徒刑肆月,│
│  │1 時30│355 號│      │4,400 元,並佯│  卷第4 頁、32頁、45頁;│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檳榔攤│      │裝與該老闆通話│  105 年度聲羈字第13至14│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致陳莉莉陷於│  頁;本院卷第19頁反面;│算壹日。      │
│  │      │      │      │錯誤交付5,000 │  第96頁反面;第100 至11│              │
│  │      │      │      │元。          │  2 頁)                │              │
│  │      │      │      │              │2.證人陳莉莉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5009 號│              │
│  │      │      │      │              │  卷第15至17頁)        │              │
│  │      │      │      │              │3.陳莉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5009 號卷第21頁)  │              │
├─┼───┼───┼───┼───────┼────────────┼───────┤
│12│104 年│桃園市│利維明│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8 月23│蘆竹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中興五│人)  │2 支而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5009 號│有期徒刑肆月,│
│  │3 時許│街「御│      │,致利維民陷於│  卷第3 頁反面、32頁、45│如易科罰金,以│
│  │      │品苑」│      │錯誤而交付5,00│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      │0 元。        │  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算壹日。      │
│  │      │      │      │              │  面;第96頁反面;第 100│              │
│  │      │      │      │              │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利維明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5009 號│              │
│  │      │      │      │              │  卷第13至14頁)        │              │
│  │      │      │      │              │3.利維明指認被告於「御品│              │
│  │      │      │      │              │  苑社區」監視器照片(10│              │
│  │      │      │      │              │  4年度偵字25009號卷第18│              │
│  │      │      │      │              │  至19頁)              │              │
├─┼───┼───┼───┼───────┼────────────┼───────┤
│13│104 年│桃園市│陶定台│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檢察官訊問│徐德芳犯詐欺取│
│  │8 月28│桃園區│(被害│訂購iphone手機│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104│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大業路│人)  │2 支而前來收款│  年度偵字26151 號卷第26│有期徒刑肆月,│
│  │4 時 4│2 段「│      │,致陶定台陷於│  頁、35頁;105 年度聲羈│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竹城橫│      │錯誤而交付5,00│  字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濱」社│      │0 元。        │  19頁反面;第96頁反面;│算壹日。      │
│  │      │區    │      │              │  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陶定台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6151 號│              │
│  │      │      │      │              │  卷第7 至9 頁)        │              │
│  │      │      │      │              │3.陶定台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6151 號卷第10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              │
│  │      │      │      │              │  表及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              │
│  │      │      │      │              │  受理案件記錄表、報案三│              │
│  │      │      │      │              │  聯單(104 年度偵字2615│              │
│  │      │      │      │              │  1 號卷第11、14至15頁)│              │
│  │      │      │      │              │5.陶定台指認被告於「竹城│              │
│  │      │      │      │              │  橫濱社區」監視器照片(│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6151 號卷│              │
│  │      │      │      │              │  第12至13頁)          │              │
├─┼───┼───┼───┼───────┼────────────┼───────┤
│14│104 年│桃園市│郭平文│佯稱係該社區主│1.被告徐德芳於檢察官訊問│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 3│龜山區│(告訴│委胞弟,因主委│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104│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公園路│人)  │訂購iphone手機│  年度偵字26619 號卷第36│有期徒刑伍月,│
│  │2 時35│8 號「│      │而前去取款,同│  至37頁、56頁;105 年度│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新鮮市│      │時在現場佯裝與│  聲羈字第13至14頁;本院│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該主委通話,表│  卷第19頁反面;第96頁反│算壹日。      │
│  │      │      │      │示該主委請郭平│  面;第100 至112 頁)  │              │
│  │      │      │      │文先行墊款,致│2.證人郭平文於警詢中證述│              │
│  │      │      │      │郭平文陷於錯誤│  (104 年度偵字26619 號│              │
│  │      │      │      │而交付6,000 元│  卷第12至15頁)        │              │
│  │      │      │      │。            │3.郭平文於桃園市政府龜山│              │
│  │      │      │      │              │  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案件│              │
│  │      │      │      │              │  記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詐騙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6619 號卷第16至17頁│              │
│  │      │      │      │              │  )                    │              │
│  │      │      │      │              │4.郭平文之第一銀行明細表│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6619 號│              │
│  │      │      │      │              │  卷第18頁)            │              │
│  │      │      │      │              │5.被告於第一銀行門口監視│              │
│  │      │      │      │              │  器照片(104 年度偵字26│              │
│  │      │      │      │              │  619 號卷第19至20頁)  │              │
├─┼───┼───┼───┼───────┼────────────┼───────┤
│15│104 年│桃園市│古智仁│向古智仁稱任職│1.被告徐德芳於檢察官訊問│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 4│龜山區│(告訴│海關,佯稱該社│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104│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文興路│人)  │區主委前次訂購│  年度偵字26619 號卷第36│有期徒刑伍月,│
│  │2 時40│「威世│      │iphone手機尚欠│  至37頁、57頁;105 年度│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紀」社│      │1,000 元,此次│  聲羈字第13至14頁;本院│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區    │      │又再訂購1 支  │  卷第19頁反面;第96頁反│算壹日。      │
│  │      │      │      │2,500 元而前來│  面;第100 至112 頁)  │              │
│  │      │      │      │收款3,500 元;│2.證人古智仁於警詢中證述│              │
│  │      │      │      │同時向古智仁佯│  (104 年度偵字26619 號│              │
│  │      │      │      │稱1 支僅索價2,│  卷第46至50頁)        │              │
│  │      │      │      │500 元致古智仁│3.證人吳永章於警詢中證述│              │
│  │      │      │      │陷於錯誤,而交│  (104 年度偵字26619 號│              │
│  │      │      │      │付6,000 元。  │  卷第51至52頁)        │              │
├─┼───┼───┼───┼───────┼────────────┼───────┤
│16│104 年│桃園市│黃宥軒│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23│桃園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國聖一│人)  │1 支故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有期徒刑肆月,│
│  │4 時10│街「康│      │,致黃宥宣陷於│  卷第7 至8 頁、101 頁、│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橋伯爵│      │錯誤而交付3,50│  118 頁;105 年度聲羈字│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0 元。        │  第13至14頁;105 年度偵│算壹日。      │
│  │      │      │      │              │  聲字51號卷第12頁反面;│              │
│  │      │      │      │              │  本院卷第19頁反面、第96│              │
│  │      │      │      │              │  頁反面;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                    │              │
│  │      │      │      │              │2.證人黃宥軒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56至57頁)        │              │
│  │      │      │      │              │3.被告於「康橋伯爵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59頁)  │              │
├─┼───┼───┼───┼───────┼────────────┼───────┤
│17│104 年│桃園市│李麗昭│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29│桃園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國鼎一│人)  │3 支而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有期徒刑陸月,│
│  │4 時許│街「國│      │6,000 元,並稱│  卷第8 頁、101 至102 頁│如易科罰金,以│
│  │      │際京城│      │平板電腦1 台僅│  、118 頁;105 年度聲羈│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須1,000 元,致│  字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算壹日。      │
│  │      │      │      │李麗昭陷於錯誤│  19頁反面、第96頁反面;│              │
│  │      │      │      │訂購2 台,連同│  第100 至112 頁)      │              │
│  │      │      │      │代墊款共交付8,│2.證人李麗昭於警詢中證述│              │
│  │      │      │      │000 元。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60至63頁)        │              │
│  │      │      │      │              │3.李麗昭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64頁)  │              │
│  │      │      │      │              │4.被告於「國際京城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65至66頁│              │
│  │      │      │      │              │  )                    │              │
├─┼───┼───┼───┼───────┼────────────┼───────┤
│18│104 年│桃園市│陳信宏│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30│桃園區│(被害│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未遂,累│
│  │日下午│國強十│人)  │2 支而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犯,處有期徒刑│
│  │3 時許│二街「│      │5,000 元,惟陳│  卷第8 頁、102 頁、118 │貳月,如易科罰│
│  │      │麒麟香│      │信宏查覺有異而│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金,以新臺幣壹│
│  │      │榭」社│      │未受騙付款,致│  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仟元折算壹日。│
│  │      │區    │      │未遂。        │  面、第96頁反面;第100 │              │
│  │      │      │      │              │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陳信宏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67頁)            │              │
│  │      │      │      │              │3.陳信宏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68頁)  │              │
│  │      │      │      │              │4.被告於「麒麟香樹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69頁)  │              │
├─┼───┼───┼───┼───────┼────────────┼───────┤
│19│104 年│桃園市│蕭景耀│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30│桃園區│(被害│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未遂,累│
│  │日下午│文中路│人)  │1 支而前來收款│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犯,處有期徒刑│
│  │3 時14│「豐達│      │2,500 元,惟蕭│  卷第8 至9 頁、102 頁、│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謙邑」│      │景耀查覺有異求│  118 頁;105 年度聲羈字│金,以新臺幣壹│
│  │      │社區  │      │證而為受騙付款│  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19│仟元折算壹日。│
│  │      │      │      │,徐德芳則藉故│  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              │
│  │      │      │      │離去致未遂。  │  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蕭景耀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70至71頁)        │              │
│  │      │      │      │              │3.被告於「豐達謙邑」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73頁)  │              │
│  │      │      │      │              │4.蕭景耀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72頁)  │              │
├─┼───┼───┼───┼───────┼────────────┼───────┤
│20│104 年│桃園市│林明豐│佯稱該社區住戶│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9 月30│桃園區│(告訴│鄰長訂購iphone│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國強十│人)  │手機2 支而前來│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有期徒刑肆月,│
│  │3 時30│一街「│      │收款3,000 元;│  卷第9 頁、102 頁、 118│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桃園之│      │並稱如林明豐欲│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星」社│      │購買1 支僅須2,│  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算壹日。      │
│  │      │區    │      │500 元,致陷於│  面、第96頁反面;第 100│              │
│  │      │      │      │錯誤連同代墊款│  至112 頁)            │              │
│  │      │      │      │共交付5,500 元│2.證人林明豐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74至76頁)        │              │
│  │      │      │      │              │3.林明豐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77頁)  │              │
│  │      │      │      │              │4.被告於「桃園之星」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78頁)  │              │
├─┼───┼───┼───┼───────┼────────────┼───────┤
│21│104 年│桃園市│劉大偉│佯稱社區主委訂│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10月 5│桃園區│(告訴│購iphone手機 2│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國聖一│人)  │支而前來收款2,│  (104 年度偵字229 50號│有期徒刑伍月,│
│  │2 時10│街「瑞│      │500 元;並稱如│  卷第9 頁、102 頁、 117│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士花園│      │劉大偉欲購買 1│  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13│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支僅須2,500 元│  至14頁;105 年度偵聲字│算壹日。      │
│  │      │      │      │致劉大偉陷於錯│  51號卷第12頁反面;本院│              │
│  │      │      │      │誤訂購2 支,連│  卷第19頁反面、第96頁反│              │
│  │      │      │      │同代墊款共交付│  面;第100 至112 頁)  │              │
│  │      │      │      │7,500 元。    │2.證人劉大偉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2950 號│              │
│  │      │      │      │              │  卷第79至80頁)        │              │
│  │      │      │      │              │3.劉大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81頁)  │              │
│  │      │      │      │              │4.被告於「瑞士花園」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4 年度偵│              │
│  │      │      │      │              │  字22950 號卷第82頁)  │              │
├─┼───┼───┼───┼───────┼────────────┼───────┤
│22│104 年│桃園市│翁子芫│佯任職海關,稱│1.被告徐德芳於檢察官訊問│徐德芳犯詐欺取│
│  │10月18│龜山區│(告訴│該檳榔攤老闆娘│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104│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振興路│人)  │訂購iphone手機│  年度偵字25467 號卷第34│有期徒刑肆月,│
│  │3 時30│1108-1│      │而前去收款,致│  頁、43頁;10 5年度聲羈│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號檳榔│      │翁子芫陷於錯誤│  字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攤    │      │而交付5,000 元│  19頁反面;第96頁反面;│算壹日。      │
│  │      │      │      │。            │  第10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翁子芫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5467 號│              │
│  │      │      │      │              │  卷第2 至5 頁)        │              │
│  │      │      │      │              │3.被告於檳榔攤監視器照片│              │
│  │      │      │      │              │  (104 年度偵字25467 號│              │
│  │      │      │      │              │  卷第6 頁)            │              │
│  │      │      │      │              │4.翁子芫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4 年偵字│              │
│  │      │      │      │              │  25467 號卷第7 頁)    │              │
├─┼───┼───┼───┼───────┼────────────┼───────┤
│23│104 年│桃園市│蔣長安│佯稱該社區主委│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10月29│中壢區│(告訴│訂購iphone手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未遂,累│
│  │日下午│長春三│人)  │而前來收款,惟│  (105 年度偵字2785號卷│犯,處有期徒刑│
│  │2 時15│路「宜│      │蔣長安查覺有異│  第4 頁、39至40頁;105 │貳月,如易科罰│
│  │分許  │誠登峰│      │而未受騙付款,│  年度聲羈字第13至14頁;│金,以新臺幣壹│
│  │      │」社區│      │致未遂。      │  105 年度偵聲字51號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2頁反面;本院卷第19頁│              │
│  │      │      │      │              │  反面、第96頁反面;第10│              │
│  │      │      │      │              │  0 至112 頁)          │              │
│  │      │      │      │              │2.證人蔣長安於警詢中證述│              │
│  │      │      │      │              │  (105 年度偵字2785號卷│              │
│  │      │      │      │              │  第13至14頁)          │              │
│  │      │      │      │              │3.蔣長安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5 年度偵│              │
│  │      │      │      │              │  字2785號卷第15頁)    │              │
│  │      │      │      │              │4.被告於「宜誠登峰」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5 年度偵│              │
│  │      │      │      │              │  字2785號卷第16、19至20│              │
│  │      │      │      │              │  頁)                  │              │
│  │      │      │      │              │5.蔣長安於「宜誠登峰」社│              │
│  │      │      │      │              │  區104.10.29 工作紀錄(│              │
│  │      │      │      │              │  105 年度偵字2785號卷第│              │
│  │      │      │      │              │  22至24頁)            │              │
├─┼───┼───┼───┼───────┼────────────┼───────┤
│24│104 年│桃園市│盧春松│謊稱社區主委訂│1.被告徐德芳於警詢、檢察│徐德芳犯詐欺取│
│  │10月31│中壢區│(告訴│購iphone手機而│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自強一│人)  │前去收款 2,000│  (105 年度偵字2785號卷│有期徒刑肆月,│
│  │2 時40│路「亞│      │元,佯裝主委通│  第3 頁反面、40頁; 105│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爵麗緻│      │話,並稱如盧春│  年度聲羈字第13至1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社區│      │松欲購買1 支僅│  105 年度偵聲字51號卷第│算壹日。      │
│  │      │      │      │須2,000 元,致│  12頁反面;本院卷第19頁│              │
│  │      │      │      │盧春松陷於錯誤│  反面、第96頁反面;第10│              │
│  │      │      │      │加購1 支,連同│  0 至112 頁)          │              │
│  │      │      │      │代墊款共交付4,│2.證人盧春松於警詢中證述│              │
│  │      │      │      │000 元。      │  (105 年度偵字2785號卷│              │
│  │      │      │      │              │  第9 至11頁)          │              │
│  │      │      │      │              │3.盧春松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105 年度偵│              │
│  │      │      │      │              │  字2785號卷第12頁)    │              │
│  │      │      │      │              │4.被告於「亞爵麗緻」社區│              │
│  │      │      │      │              │  監視器照片(105 年度偵│              │
│  │      │      │      │              │  字2785號卷第17至18頁)│              │
│  │      │      │      │              │5.盧春松與呂學炫LINE對話│              │
│  │      │      │      │              │  記錄(105 年度偵字2785│              │
│  │      │      │      │              │  號卷第21頁)          │              │
├─┼───┼───┼───┼───────┼────────────┼───────┤
│25│104 年│桃園市│徐淑英│佯為彩券行老闆│1.被告徐德芳於檢察官訊問│徐德芳犯詐欺取│
│  │11月26│楊梅區│(告訴│友人,因該老闆│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105│財罪,累犯,處│
│  │日下午│新農街│人)  │訂購iphone手機│  年度偵字2291號卷第37頁│有期徒刑肆月,│
│  │2 時30│140 號│      │而前來收款2,50│  ;105 年度聲羈字第13至│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豪康│      │0 元,佯裝與老│  14頁;本院卷第19頁反面│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彩券行│      │闆通話後謊稱,│  ;第96頁反面;第100 至│算壹日。      │
│  │      │」    │      │如徐淑英欲購買│  112 頁)              │              │
│  │      │      │      │1 支亦2,500 元│2.證人徐淑英於警詢中證述│              │
│  │      │      │      │致徐淑英陷於錯│  (105 年度偵字2291號卷│              │
│  │      │      │      │誤追加訂購1 支│  第2 至3 頁)          │              │
│  │      │      │      │,連同代墊款共│3.徐淑英指認被告之犯罪嫌│              │
│  │      │      │      │交付5,000 元。│  疑人紀錄表(105 年度偵│              │
│  │      │      │      │              │  字2291號卷第4 頁)    │              │
│  │      │      │      │              │4.徐淑英之桃園市警察局楊│              │
│  │      │      │      │              │  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案│              │
│  │      │      │      │              │  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
│  │      │      │      │              │  105 年度偵字2291號卷第│              │
│  │      │      │      │              │  5 至6 頁、10頁)      │              │
│  │      │      │      │              │5.被告於「豪康彩券行」監│              │
│  │      │      │      │              │  視器照片(105 年度偵字│              │
│  │      │      │      │              │  2291號卷第7 至9 頁)  │              │
├─┼───┼───┼───┼───────┼────────────┼───────┤
│26│104 年│桃園市│賴宥杰│被告於左列時間│1.被告徐德芳於檢察官訊問│徐德芳犯加重竊│
│  │10月13│桃園區│(被害│返回原桃園市桃│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 105│盜罪,處有期徒│
│  │日間某│朝陽街│人)  │園區朝陽街9 樓│  年度偵字839 號卷第45至│刑捌月。      │
│  │時許  │9 樓之│      │之2 租屋處時,│  46頁;105 年度聲羈字第│              │
│  │      │1 住宅│      │竟萌生不法所有│  13至14頁;本院卷第19頁│              │
│  │      │      │      │之竊盜意圖,自│  反面;第96頁反面;第10│              │
│  │      │      │      │其租處開啟賴宥│  0 至112 頁)          │              │
│  │      │      │      │杰住宅之陽台窗│2.證人賴宥杰於警詢及偵訊│              │
│  │      │      │      │戶後,逾越窗戶│  中證述(105 年度偵字83│              │
│  │      │      │      │進入屋內,並竊│  9 號卷第31頁、51至52頁│              │
│  │      │      │      │取賴宥杰置放於│  )                    │              │
│  │      │      │      │茶儿下方之現金│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
│  │      │      │      │4,000 元後循原│  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現│              │
│  │      │      │      │途徑返回其租處│  場勘查相關位置圖、現場│              │
│  │      │      │      │。            │  含採證所攝照片、刑事案│              │
│  │      │      │      │              │  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採證│              │
│  │      │      │      │              │  同意書(105 偵字839 號│              │
│  │      │      │      │              │  卷第11至12頁、13頁、14│              │
│  │      │      │      │              │  至26頁、27頁、28頁)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              │  104 年11月6 日刑紋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10│              │
│  │      │      │      │              │  5 年度偵字839 號卷第29│              │
│  │      │      │      │              │  至30頁)              │              │
│  │      │      │      │              │5.賴宥杰之桃園市警察局桃│              │
│  │      │      │      │              │  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案│              │
│  │      │      │      │              │  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
│  │      │      │      │              │  105 年度偵字839 號卷第│              │
│  │      │      │      │              │  32至33頁)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6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