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吳為平、陳布衣、王秀慧
- 當事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張湘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宏志 被 告 張湘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桃智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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