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之105 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楊宗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宗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二字,然已於理由三㈡部分論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及理由,且於據上論斷法條欄亦載明「第47條第1 項」,故此一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