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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曾達蔣彥威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宗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所為之105 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楊宗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宗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二字,然已於理由三㈡部分論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及理由,且於據上論斷法條欄亦載明「第47條第1 項」,故此一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