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光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光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光全因脫逃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足供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光全因脫逃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傳真紙1 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脫逃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 │ │折算1 日。 │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3 年4 月27日 │103 年4 月27日上午8 │103 年4 月27日晚間7 │ │ │ │時許(聲請書誤載為晚│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 │ │ │間7 時10分許,應予更│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正)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度案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20│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4│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4│ │ │0 號 │94號 │9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351│104 年度審訴字第1732│104 年度審訴字第1732│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3 年11月18日 │105 年1月14日 │105 年1 月1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 │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351│104 年度審訴字第1732│104 年度審訴字第1732│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3 年12月15日 │105 年2 月15日 │105 年2 月15日 │ │ │日期│ │ │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