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5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章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章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恐嚇取財罪        │
│              │危險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3 年7月18日     │103 年5月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3 年度速偵字│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
│              │第4435號          │第130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 年度壢簡字第  │
│ 實 │        │2027號            │1150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       │105年6月4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 年度壢簡字第  │
│ 判 │        │2027號            │115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9月1日       │105年6月27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緝字│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
│              │第2865號(已執畢)│904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5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