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請交付卷證資料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甘其能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原案號: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3675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詐欺臺北那邊沒有起訴我,桃園卻起訴我並判有罪,所以想要申訴,因為現在已經不是良民,我是想要走上訴救濟管道,不是良民身分讓我找不到工作,我想要塗銷這個非良民紀錄」等語,聲請付與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第一審法院筆錄、第二審法院筆錄。

二、按判決終結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法無明文規定。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終結後,均得閱覽訴訟紀錄。但對訴訟紀錄之保存或對法院及檢察工作有妨礙者,不在此限。」,及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之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應准其所請」(台灣高等法院編印「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一0九點參照)之同一法理,則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為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之明文,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90 號裁定之意旨,可資參照。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予卷內筆錄之影本」,解釋上可將「審判中」之要件從寬解釋,及於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之情形。然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有任何再審案件繫屬本院,聲請意旨亦未敘明其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案號供本院查詢,難認其已符前開裁定從寬解釋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付與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第一審法院筆錄及第二審法院筆錄等影本,於法無據,自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2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卷證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