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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4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冠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1 月,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 年11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周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矚訴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 月、2 年6 月、2 年6 月、2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3 年10月8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05 年11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5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6 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5 月3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4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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