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克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8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克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克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8 月22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5 年12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②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③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7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④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⑤9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86號駁回上訴確定;⑥99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②至⑥宣告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59 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並與①之宣告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8 月2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12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9 月2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2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96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