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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奕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943 號,偵查案號:102年度調偵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奕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以102 年度調偵字15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出具之鑑定書、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人張植雯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寶原興業股份有限供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足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賴奕婷明知註冊/ 審定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名稱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香奈兒公司)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下稱伊芙公司)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下稱愛迪達公司) 、雅詩蘭黛公司( 下稱雅詩蘭黛公司) 及美商康威斯公司( 下稱康威斯公司) 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裝飾品、鞋子、化妝品、手錶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其明知其自大陸「淘寶網」所購得之上開商標品,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01 年4 月中旬起,在桃園市龜山區(即改制前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0 號4 樓之7 之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以其所有臉書帳號「Yang Ting Lai 」登入臉書並成立臉書社團,以Lai Lai's Shop商家名稱刊登並張貼前開商品之圖片、文字等販售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並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永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嗣經警於102 年4 月1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居所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業於102 年11月29日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1562號為緩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3 年5 月9日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保管字號:102 年度保字第67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 偵15976 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雖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見102 偵15976 卷第94頁),然扣案所示物品經鑑定係屬仿冒品無訛,此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出具之鑑定書、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人張植雯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寶原興業股份有限供出具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102 偵15976 卷第24頁、第31頁、第34頁、第40頁、第42頁、第47頁),則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                        │侵害商標物│
├────┼────────────────┼─────┤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鑲鑽項鍊1 │
│        │SARL)                          │件、鑲鑽耳│
│        │                                │環4 件、耳│
│        │                                │環10件    │
├────┼────────────────┼─────┤
│MAC     │美商MAKE-UP ART COSMETICS INC   │口紅63件、│
│        │                                │眼線筆123 │
│        │                                │件、眉筆11│
│        │                                │件、眼影2 │
│        │                                │件        │
├────┼────────────────┼─────┤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手錶5 件、│
│        │                                │鞋子1 雙  │
├────┼────────────────┼─────┤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鑲鑽耳環2 │
│        │                                │件、鑲鑽項│
│        │                                │鍊1件     │
├────┼────────────────┼─────┤
│CONVERSE│美商康威斯公司                  │鞋子5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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