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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游紅桃賴鵬年林蕙芳
  •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 原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文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被   告  黃文欽 陳淑雅 黃柏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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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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