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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潘政宏林大鈞葉韋廷
  • 法定代理人
    顏佑珍

  • 原告
    臺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胡冠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臺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珍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胡冠揚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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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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