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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江德民曾名阜鄧鈞豪

原  告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被  告
蔡智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6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智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2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962 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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