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連映媞
- 訴訟代理人
- 潘麗茹律師
- 被告
- 君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榮華
- 被告
- 楊德信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德信被訴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12月30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