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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葉韋廷

原告
劉伊凡
被告
李坤聲
被告
寶山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1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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