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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江德民鄧鈞豪曾名阜

附民原 告  李孟心

附民被 告  李森林

附民被 告  順興達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貴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1778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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