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李許錦輝 被 告 歐志強 碩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壢交簡字第96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