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 附民原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附民被告 黃宗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 年度壢簡字第11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