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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鍾雅蘭蘇昌澤謝枚霏

原告
劉元振
原告
黃淑珍
被告
春庭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春庭
被告
魏金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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