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家源、李明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張家源 被 告 李明芳 大順人力派遣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國樑 被 告 廖振廷 泳旭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7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家源於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746 號被告李明芳、廖振廷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業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現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246 號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李明芳及大順人力派遣行、被告廖振廷及泳旭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溫祖德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