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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刑全字第2號

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鍾雅蘭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連映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德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君登科技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榮華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三所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後,漏載「桃園分會」,均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後,漏載「桃園分會」,此係疏漏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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