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月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叁拾萬零肆元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月蓉於民國104 年9 月某日起至105 年3 月某日止受僱於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下稱合生公司),並於104 年10月某日起,經合生公司指派前往桃園市蘆竹區新興街「開南金磚管理委員會」(下稱「開南金磚管委會」)管理之開南金磚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開南金磚社區之社區保全、基金管理、社區相關費用收取及社區帳務管理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任職期間內,利用向社區住戶、廠商收取並保管如附表所示租金、廠商回饋金、社區相關費用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社區住戶、廠商繳交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現金款項,而未存入「開南金磚管委會」申辦之銀行帳戶內,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共計侵占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04 元。嗣105 年3 月間某日,合生公司稽核帳務時,察覺有異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月蓉分別於檢察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合生公司告訴代理人葉志淵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指述。 ㈢陳月蓉105 年3 月30日書立之切結書、未入帳明細、陳月蓉之勞保與就保紀錄、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資料、員工聘僱契約書、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18日匯款給開南金磚管理委員會之匯款單、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陳月蓉侵占明細表暨相關繳費單據(內含①繳費收據、②自動販賣機佣金支付收據及明細、③清潔維護費收據證明書、④自助洗衣機器福利金一覽表、⑤開南金磚管理委員會105 年2 月收入日報表、⑥久久洗衣店收據、⑦三立清潔社之免用發票收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業務上所代收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廠商回饋金、社區相關費用等現金,陸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係其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300,004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悔意,但因還款方式與告訴人合生公司意見不一致,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五章之一沒收規定(第38條之3 除外),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係關於沒收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沒收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 年7 月1 日後之刑法)。 ㈡次按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經查被告將侵占所得之現金300,004 元用以繳交私人費用、清償債務,而使用殆盡,此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定,該未扣案之現金300,004 元為被告犯罪所得,應沒收之,然因該犯罪所得業已花用殆盡,無從藉原物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第1 項規定,追徵被告犯罪利得價額300,004 元。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溫祖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住戶姓名 │繳費日期 │繳費項目 │侵占金額新臺│ │ │ │ │ │幣(元) │ ├──┼─────┼───────┼───────┼──────┤ │ 1. │吳俊宏 │105年2月16日 │2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2. │林穎俊 │105年2月16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3. │王榮斌 │105年2月18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4. │鄭茹方 │105年2月19日 │2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5. │謝翰祥 │105年2月20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6. │潘新文 │105年2月25日 │2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7. │劉嘉斌 │105年2月25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8. │李政儀 │105年2月28日 │3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9. │李紹華 │105年3月1日 │3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10 │吳鴻成 │105年3月6日 │3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11 │可樂機-1 │105年1月25日 │廠商維護優惠 │ 1,287元│ ├──┼─────┼───────┼───────┼──────┤ │ 12 │可樂機-2 │105年2月25日 │廠商維護優惠 │ 861元│ ├──┼─────┼───────┼───────┼──────┤ │ 13 │泡麵機-1 │105年1月 │廠商維護優惠 │ 1,121元│ ├──┼─────┼───────┼───────┼──────┤ │ 14 │泡麵機-2 │105年1月 │廠商維護優惠 │ 416元│ ├──┼─────┼───────┼───────┼──────┤ │ 15 │洗衣機-1 │104年10月26日 │廠商維護優惠 │ 17,950元│ ├──┼─────┼───────┼───────┼──────┤ │ 16 │洗衣機-2 │104年11月25日 │廠商維護優惠 │ 21,300元│ ├──┼─────┼───────┼───────┼──────┤ │ 17 │洗衣機-3 │105年1月21日 │廠商維護優惠 │ 18,820元│ ├──┼─────┼───────┼───────┼──────┤ │ 18 │C-625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50元│ ├──┼─────┼───────┼───────┼──────┤ │ 19 │D-706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00元│ ├──┼─────┼───────┼───────┼──────┤ │ 20 │A-407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00元│ ├──┼─────┼───────┼───────┼──────┤ │ 21 │D-205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00元│ ├──┼─────┼───────┼───────┼──────┤ │ 22 │楊文歡 │105年3月 │磁扣3月份 │ 300元│ ├──┼─────┼───────┼───────┼──────┤ │ 23 │劉家瑋 │105年3月 │磁扣3月份 │ 250元│ ├──┼─────┼───────┼───────┼──────┤ │ 24 │戴宇均 │105年3月 │磁扣3月份 │ 200元│ ├──┼─────┼───────┼───────┼──────┤ │ 25 │管委會 │105年2月27日 │出售飲水機 │ 7,500元│ ├──┼─────┼───────┼───────┼──────┤ │ 26 │蔡芳華 │104年12月28日 │管理費 │ 12,222元│ ├──┼─────┼───────┼───────┼──────┤ │ 27 │楊有福 │105年3月15日 │管理費 │ 36,666元│ ├──┼─────┼───────┼───────┼──────┤ │ 28 │林怡昕 │105年3月23日 │磁扣 │ 200元│ ├──┼─────┼───────┼───────┼──────┤ │ 29 │林怡均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780元│ ├──┼─────┼───────┼───────┼──────┤ │ 30 │黃思穎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370元│ ├──┼─────┼───────┼───────┼──────┤ │ 31 │賴坤宏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1,180元│ ├──┼─────┼───────┼───────┼──────┤ │ 32 │陳品妤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1,798元│ ├──┼─────┼───────┼───────┼──────┤ │ 33 │柳和祥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1,350元│ ├──┼─────┼───────┼───────┼──────┤ │ 34 │王昱 │105年3月24日 │水電費 │ 774元│ ├──┼─────┼───────┼───────┼──────┤ │ 35 │林素美 │105年3月24日 │水電費 │ 450元│ ├──┼─────┼───────┼───────┼──────┤ │ 36 │曾聖壹 │105年3月24日 │水電費 │ 295元│ ├──┼─────┼───────┼───────┼──────┤ │ 37 │林信宇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115元│ ├──┼─────┼───────┼───────┼──────┤ │ 38 │黃志鳳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290元│ ├──┼─────┼───────┼───────┼──────┤ │ 39 │顏啟峻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790元│ ├──┼─────┼───────┼───────┼──────┤ │ 40 │麥佩芬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480元│ ├──┼─────┼───────┼───────┼──────┤ │ 41 │倪瑋富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695元│ ├──┼─────┼───────┼───────┼──────┤ │ 42 │張國益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380元│ ├──┼─────┼───────┼───────┼──────┤ │ 43 │許志鵬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390元│ ├──┼─────┼───────┼───────┼──────┤ │ 44 │蕭羽秀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958元│ ├──┼─────┼───────┼───────┼──────┤ │ 45 │曾佩蓉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373元│ ├──┼─────┼───────┼───────┼──────┤ │ 46 │許倍瑟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1,431元│ ├──┼─────┼───────┼───────┼──────┤ │ 47 │談音宜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175元│ ├──┼─────┼───────┼───────┼──────┤ │ 48 │洪凱宏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1,165元│ ├──┼─────┼───────┼───────┼──────┤ │ 49 │林重諺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680元│ ├──┼─────┼───────┼───────┼──────┤ │ 50 │李昀蓁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570元│ ├──┼─────┼───────┼───────┼──────┤ │ 51 │鄭心怡 │105年3月27日 │水電費 │ 1,539元│ ├──┼─────┼───────┼───────┼──────┤ │ 52 │游慧真 │105年3月27日 │水電費 │ 576元│ ├──┼─────┼───────┼───────┼──────┤ │ 53 │陳育壕 │105年3月27日 │水電費 │ 325元│ ├──┼─────┼───────┼───────┼──────┤ │ 54 │不詳 │不詳 │零用金 │ 30,220元│ ├──┼─────┼───────┼───────┼──────┤ │ 55 │黃宜榛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240元│ ├──┼─────┼───────┼───────┼──────┤ │ 56 │黃宜榛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200元│ ├──┼─────┼───────┼───────┼──────┤ │ 57 │黃宜榛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360元│ ├──┼─────┼───────┼───────┼──────┤ │ 58 │郭少慶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540元│ ├──┼─────┼───────┼───────┼──────┤ │ 59 │郭少慶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660元│ ├──┼─────┼───────┼───────┼──────┤ │ 60 │郭少慶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120元│ ├──┼─────┼───────┼───────┼──────┤ │ 61 │不詳 │不詳 │疏通共管 │ 6,000元│ ├──┼─────┼───────┼───────┼──────┤ │ 62 │陳美鳳 │105年3月7日 │管理費 │ 32,592元│ ├──┴─────┼───────┴───────┴──────┤ │ 合計 │ 300,0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