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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溫祖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79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月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月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叁拾萬零肆元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月蓉於民國104 年9 月某日起至105 年3 月某日止受僱於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下稱合生公司),並於104 年10月某日起,經合生公司指派前往桃園市蘆竹區新興街「開南金磚管理委員會」(下稱「開南金磚管委會」)管理之開南金磚社區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開南金磚社區之社區保全、基金管理、社區相關費用收取及社區帳務管理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任職期間內,利用向社區住戶、廠商收取並保管如附表所示租金、廠商回饋金、社區相關費用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社區住戶、廠商繳交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現金款項,而未存入「開南金磚管委會」申辦之銀行帳戶內,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共計侵占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04 元。嗣105 年3 月間某日,合生公司稽核帳務時,察覺有異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月蓉分別於檢察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合生公司告訴代理人葉志淵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指述。

㈢陳月蓉105 年3 月30日書立之切結書、未入帳明細、陳月蓉之勞保與就保紀錄、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資料、員工聘僱契約書、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18日匯款給開南金磚管理委員會之匯款單、合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陳月蓉侵占明細表暨相關繳費單據(內含①繳費收據、②自動販賣機佣金支付收據及明細、③清潔維護費收據證明書、④自助洗衣機器福利金一覽表、⑤開南金磚管理委員會105 年2 月收入日報表、⑥久久洗衣店收據、⑦三立清潔社之免用發票收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其業務上所代收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租金、廠商回饋金、社區相關費用等現金,陸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係其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爰審酌被告侵占300,004 元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悔意,但因還款方式與告訴人合生公司意見不一致,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五章之一沒收規定(第38條之3 除外),業於104 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係關於沒收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沒收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 年7 月1 日後之刑法)。

㈡次按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經查被告將侵占所得之現金300,004 元用以繳交私人費用、清償債務,而使用殆盡,此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開規定,該未扣案之現金300,004 元為被告犯罪所得,應沒收之,然因該犯罪所得業已花用殆盡,無從藉原物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第1項規定,追徵被告犯罪利得價額300,004 元。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溫祖德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住戶姓名  │繳費日期      │繳費項目      │侵占金額新臺│
│    │          │              │              │幣(元)    │
├──┼─────┼───────┼───────┼──────┤
│ 1. │吳俊宏    │105年2月16日  │2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2. │林穎俊    │105年2月16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3. │王榮斌    │105年2月18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4. │鄭茹方    │105年2月19日  │2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5. │謝翰祥    │105年2月20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6. │潘新文    │105年2月25日  │2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7. │劉嘉斌    │105年2月25日  │2月車位租金   │    12,000元│
├──┼─────┼───────┼───────┼──────┤
│ 8. │李政儀    │105年2月28日  │3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9. │李紹華    │105年3月1日   │3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10 │吳鴻成    │105年3月6日   │3月車位租金   │     7,200元│
├──┼─────┼───────┼───────┼──────┤
│ 11 │可樂機-1  │105年1月25日  │廠商維護優惠  │     1,287元│
├──┼─────┼───────┼───────┼──────┤
│ 12 │可樂機-2  │105年2月25日  │廠商維護優惠  │       861元│
├──┼─────┼───────┼───────┼──────┤
│ 13 │泡麵機-1  │105年1月      │廠商維護優惠  │     1,121元│
├──┼─────┼───────┼───────┼──────┤
│ 14 │泡麵機-2  │105年1月      │廠商維護優惠  │       416元│
├──┼─────┼───────┼───────┼──────┤
│ 15 │洗衣機-1  │104年10月26日 │廠商維護優惠  │    17,950元│
├──┼─────┼───────┼───────┼──────┤
│ 16 │洗衣機-2  │104年11月25日 │廠商維護優惠  │    21,300元│
├──┼─────┼───────┼───────┼──────┤
│ 17 │洗衣機-3  │105年1月21日  │廠商維護優惠  │    18,820元│
├──┼─────┼───────┼───────┼──────┤
│ 18 │C-625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50元│
├──┼─────┼───────┼───────┼──────┤
│ 19 │D-706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00元│
├──┼─────┼───────┼───────┼──────┤
│ 20 │A-407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00元│
├──┼─────┼───────┼───────┼──────┤
│ 21 │D-205     │105年2月      │磁扣2月份     │       200元│
├──┼─────┼───────┼───────┼──────┤
│ 22 │楊文歡    │105年3月      │磁扣3月份     │       300元│
├──┼─────┼───────┼───────┼──────┤
│ 23 │劉家瑋    │105年3月      │磁扣3月份     │       250元│
├──┼─────┼───────┼───────┼──────┤
│ 24 │戴宇均    │105年3月      │磁扣3月份     │       200元│
├──┼─────┼───────┼───────┼──────┤
│ 25 │管委會    │105年2月27日  │出售飲水機    │     7,500元│
├──┼─────┼───────┼───────┼──────┤
│ 26 │蔡芳華    │104年12月28日 │管理費        │    12,222元│
├──┼─────┼───────┼───────┼──────┤
│ 27 │楊有福    │105年3月15日  │管理費        │    36,666元│
├──┼─────┼───────┼───────┼──────┤
│ 28 │林怡昕    │105年3月23日  │磁扣          │       200元│
├──┼─────┼───────┼───────┼──────┤
│ 29 │林怡均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780元│
├──┼─────┼───────┼───────┼──────┤
│ 30 │黃思穎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370元│
├──┼─────┼───────┼───────┼──────┤
│ 31 │賴坤宏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1,180元│
├──┼─────┼───────┼───────┼──────┤
│ 32 │陳品妤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1,798元│
├──┼─────┼───────┼───────┼──────┤
│ 33 │柳和祥    │105年3月23日  │水電費        │     1,350元│
├──┼─────┼───────┼───────┼──────┤
│ 34 │王昱      │105年3月24日  │水電費        │       774元│
├──┼─────┼───────┼───────┼──────┤
│ 35 │林素美    │105年3月24日  │水電費        │       450元│
├──┼─────┼───────┼───────┼──────┤
│ 36 │曾聖壹    │105年3月24日  │水電費        │       295元│
├──┼─────┼───────┼───────┼──────┤
│ 37 │林信宇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115元│
├──┼─────┼───────┼───────┼──────┤
│ 38 │黃志鳳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290元│
├──┼─────┼───────┼───────┼──────┤
│ 39 │顏啟峻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790元│
├──┼─────┼───────┼───────┼──────┤
│ 40 │麥佩芬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480元│
├──┼─────┼───────┼───────┼──────┤
│ 41 │倪瑋富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695元│
├──┼─────┼───────┼───────┼──────┤
│ 42 │張國益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380元│
├──┼─────┼───────┼───────┼──────┤
│ 43 │許志鵬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390元│
├──┼─────┼───────┼───────┼──────┤
│ 44 │蕭羽秀    │105年3月25日  │水電費        │       958元│
├──┼─────┼───────┼───────┼──────┤
│ 45 │曾佩蓉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373元│
├──┼─────┼───────┼───────┼──────┤
│ 46 │許倍瑟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1,431元│
├──┼─────┼───────┼───────┼──────┤
│ 47 │談音宜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175元│
├──┼─────┼───────┼───────┼──────┤
│ 48 │洪凱宏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1,165元│
├──┼─────┼───────┼───────┼──────┤
│ 49 │林重諺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680元│
├──┼─────┼───────┼───────┼──────┤
│ 50 │李昀蓁    │105年3月26日  │水電費        │       570元│
├──┼─────┼───────┼───────┼──────┤
│ 51 │鄭心怡    │105年3月27日  │水電費        │     1,539元│
├──┼─────┼───────┼───────┼──────┤
│ 52 │游慧真    │105年3月27日  │水電費        │       576元│
├──┼─────┼───────┼───────┼──────┤
│ 53 │陳育壕    │105年3月27日  │水電費        │       325元│
├──┼─────┼───────┼───────┼──────┤
│ 54 │不詳      │不詳          │零用金        │    30,220元│
├──┼─────┼───────┼───────┼──────┤
│ 55 │黃宜榛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240元│
├──┼─────┼───────┼───────┼──────┤
│ 56 │黃宜榛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200元│
├──┼─────┼───────┼───────┼──────┤
│ 57 │黃宜榛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360元│
├──┼─────┼───────┼───────┼──────┤
│ 58 │郭少慶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540元│
├──┼─────┼───────┼───────┼──────┤
│ 59 │郭少慶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660元│
├──┼─────┼───────┼───────┼──────┤
│ 60 │郭少慶    │105年3月16日  │洗衣費        │       120元│
├──┼─────┼───────┼───────┼──────┤
│ 61 │不詳      │不詳          │疏通共管      │     6,000元│
├──┼─────┼───────┼───────┼──────┤
│ 62 │陳美鳳    │105年3月7日   │管理費        │    32,592元│
├──┴─────┼───────┴───────┴──────┤
│      合計      │                                   300,004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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