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34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岳昌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第35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岳昌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岳昌治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7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8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8年8 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69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於102 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8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業於104 年5 月27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岳昌治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2 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枚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 查獲經過 │ 證據 │ 主文 │ │ │ │及所施用之毒品│ │ │ │ ├──┼───────┼───────┼───────────┼─────────┼───────┤ │ 一 │105 年5 月1 日│以玻璃球燒烤吸│嗣於105 年5 月2 日晚間│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岳昌治施用第二│ │ │晚間10時許,在│其煙氣之方式,│8 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 尿液暨毒品檢體真│級毒品,累犯,│ │ │桃園市平鎮區廣│施用第二級毒品│市八德區中華路223 號前│ 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處有期徒刑捌月│ │ │豐街63巷14號 │甲基安非他命1 │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 表(見105 年度毒│。扣案如附表二│ │ │ │次 │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 偵字第2342號卷,│編號一所示之物│ │ │ │ │非他命,始查悉上情。 │ 下稱偵卷一,第25│,沒收銷燬之。│ │ │ │ │ │ 頁)。 │ │ │ │ │ │ │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見偵卷│ │ │ │ │ │ │ 一第56、61頁)。│ │ │ │ │ │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一所示之物。 │ │ ├──┼───────┼───────┼───────────┼─────────┼───────┤ │ 二 │105 年6 月23日│以玻璃球燒烤吸│嗣於105 年6 月23日晚間│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岳昌治施用第二│ │ │晚間6 時許,在│其煙氣之方式,│7 時55分許,為警在桃園│ 毒品案被採尿人真│級毒品,累犯,│ │ │桃園市平鎮區廣│施用第二級毒品│市中壢區榮民路80號前查│ 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處有期徒刑捌月│ │ │豐街63巷14號 │甲基安非他命1 │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 表(見105 年度毒│。扣案如附表二│ │ │ │次 │二編號二所示之甲基安非│ 偵字第3511號卷,│編號二所示之物│ │ │ │ │他命,始查悉上情。 │ 下稱偵卷二,第22│,沒收銷燬之。│ │ │ │ │ │ 頁)。 │ │ │ │ │ │ │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見偵卷│ │ │ │ │ │ │ 二第51至52頁)。│ │ │ │ │ │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二所示之物。 │ │ └──┴───────┴───────┴───────────┴─────────┴───────┘ 附表二: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3 公克,因鑑驗取│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用0.0030公克,驗餘毛重1.2970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 │ │ │ 一第56頁)。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 公克,因鑑驗取用│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0.0032公克,驗餘毛重0.9968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 │ │ │ 二第5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