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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5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92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4828號、第5217號、第5407號、105 年度毒偵字

第81號、第65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彥佑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7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 年1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4 年1 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45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業於104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彥佑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五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5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 包,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 組、吸食器1 組,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供其本案施用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5 年6 月15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 至4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6 包,雖均為被告所有,惟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105 年6 月15日簡式審判筆錄第4 頁),本院復查無確據足證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舒怡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地│    行為方式    │    查獲經過    │      證據      │     主文     │
│    │點(民國)  │                │                │                │              │
├──┼──────┼────────┼────────┼────────┼───────┤
│ 一 │於104 年10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4 年10月8 │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8 日晚間9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晚間9 時45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20分許,在停│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其駕駛左揭車輛│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放於桃園市龜│並吸其煙氣之方式│違規停車,而為警│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山區中興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盤檢查獲,並扣得│  見104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車牌號碼00-0│甲基安非他命1 次│如附表二編號一所│  字第4828號卷,│折算壹日。扣案│
│ 易 │821 號自用小│                │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下稱偵卷一,第│如附表二編號一│
│ 字 │客車上      │                │基安非他命1 包,│  18頁)。      │所示之物,沒收│
│ 第 │            │                │及其所有供施用第│2.臺灣檢驗科技股│銷燬之,如附表│
│372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份有限公司濫用│三編號一所示之│
│ 號 │            │                │他命所用如附表三│  藥物檢驗報告(│物,沒收。    │
│ ︶ │            │                │編號一所示之玻璃│  見偵卷一第39、│              │
│    │            │                │球吸食器1 個,始│  40頁)。      │              │
│    │            │                │查悉上情。      │3.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一、附表三編│              │
│    │            │                │                │  號一所示之物。│              │
├──┼──────┤                ├────────┼────────┼───────┤
│ 二 │於104 年10月│                │嗣於104 年10月31│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30日下午某時│                │日晚間7 時50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許,在桃園市│                │,為警在桃園市桃│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八德區豐田三│                │園區大有路356 號│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路56號居所  │                │前查獲,並扣得其│  見104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            │                │所有供施用第二級│  字第5217號卷,│折算壹日。扣案│
│ 易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下稱偵卷二,第│如附表三編號二│
│ 字 │            │                │所用如附表三編號│  22頁)。      │所示之物,沒收│
│ 第 │            │                │二所示之玻璃球吸│2.臺灣檢驗科技股│。            │
│372 │            │                │食器1 個,始查悉│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上情。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二第41頁│              │
│    │            │                │                │  )。          │              │
│    │            │                │                │3.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二所示之物。│              │
├──┼──────┼────────┼────────┼────────┼───────┤
│ 三 │於104 年11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4 年11月13│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13日上午7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吸│日凌晨3 時59分許│  局龜山分局被採│級毒品,累犯,│
│105 │52分為警採尿│食器內燒烤並吸其│,其駕駛車牌號碼│  尿人尿液暨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時起回溯120 │煙氣之方式,施用│9K-5821 號自用小│  真實姓名與編號│,如易科罰金,│
│ 度 │小時內某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客車,在桃園市龜│  對照表(見104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在桃園市八德│非他命1 次      │山區陸光路(起訴│  年度毒偵字第54│折算壹日。扣案│
│ 易 │區豐田三路56│                │書誤載為「陸光橋│  07號卷,下稱偵│如附表三編號三│
│ 字 │號居所(起訴│                │」)98號前,為警│  卷三,第21頁)│所示之物,沒收│
│ 第 │書誤載為「臺│                │盤檢查獲,並扣得│  。            │。            │
│450 │灣地區不詳地│                │其所有供施用第二│2.臺灣檢驗科技股│              │
│ 號 │點」)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命所用如附表三編│  藥物檢驗報告(│              │
│    │            │                │號三所示之吸食器│  見偵卷三第39頁│              │
│    │            │                │1 個,始查悉上情│  )。          │              │
│    │            │                │。              │3.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三所示之物。│              │
├──┼──────┼────────┼────────┼────────┼───────┤
│ 四 │於104 年12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4 年12月25│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24日上午6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凌晨0 時30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許,在桃園市│璃球內燒烤並吸其│,其駕駛車牌號碼│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八德區豐田三│煙氣之方式,施用│9K-5821 號自用小│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路56號居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客車,在桃園市龜│  見105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            │非他命1 次      │山區萬壽路二段41│  字第81號卷,下│折算壹日。扣案│
│ 易 │            │                │3 號前,為警盤檢│  稱偵卷四,第20│如附表二編號二│
│ 字 │            │                │查獲,並扣得如附│  頁)。        │所示之物,均沒│
│ 第 │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2.臺灣檢驗科技股│收銷燬之。    │
│928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非他命2 包。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四第40、│              │
│    │            │                │                │  47頁)。      │              │
│    │            │                │                │3.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二所示之物。│              │
├──┼──────┼────────┼────────┼────────┼───────┤
│ 五 │於105 年1 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105 年1 月26日│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26日上午8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下午4 時50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許,在桃園市│璃球內燒烤並吸其│在桃園市桃園區大│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八德區豐田三│煙氣之方式,施用│同路40號前,因形│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路56號居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跡可疑為警盤檢查│  見105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            │非他命1 次      │獲,並扣得如附表│  字第653 號卷,│折算壹日。扣案│
│ 易 │            │                │二編號三所示之第│  下稱偵卷五,第│如附表二編號三│
│ 字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17頁)。      │所示之物,沒收│
│ 第 │            │                │他命1 包。      │2.臺灣檢驗科技股│銷燬之。      │
│1033│            │                │                │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五第33、│              │
│    │            │                │                │  34頁)。      │              │
│    │            │                │                │3.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三所示之物。│              │ 
└──┴──────┴────────┴────────┴────────┴───────┘
附表二: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76公│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克,因鑑驗取用0.0044公克,驗餘毛重0.7556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6日編號UL/2015/│
│    │                      │    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40│
│    │                      │    頁)。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2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合計毛重1.│
│    │貳包(含包裝袋貳只)  │    7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5公克,驗餘毛重合計1.7365公克│
│    │                      │    )。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8 日編號UL/2015/│
│    │                      │    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40│
│    │                      │    頁)。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1.82公│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克,因鑑驗取用0.0045公克,驗餘毛重1.8155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22日編號UL/2016/│
│    │                      │    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五第34│
│    │                      │    頁)。                                              │
└──┴───────────┴────────────────────────────┘
附表三:
┌───────────────────────────────────────────┐
│應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 二 │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 三 │吸食器          │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附表四:
┌───────────────────────────────────────────┐
│不予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第三級毒品3,4-亞│陸包│㈠、白色外包裝6 包,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
│    │甲基雙氧-N- 乙基│    │    乙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42.79 公克,取2.08公克鑑定用罄│
│    │卡西酮陸包(含包│    │                                                        │
│    │裝袋陸只)      │    │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1 月5 日刑鑑字第104802│
│    │                │    │    3788號鑑定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41頁)。    │
│    │                │    │㈢、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連性。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