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7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50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92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彥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4828號、第5217號、第5407號、105 年度毒偵字
第81號、第65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彥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沒收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彥佑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7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 年1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4 年1 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45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業於104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彥佑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五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5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 包,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 組、吸食器1 組,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供其本案施用本案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5 年6 月15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 至4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6 包,雖均為被告所有,惟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105 年6 月15日簡式審判筆錄第4 頁),本院復查無確據足證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舒怡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地│ 行為方式 │ 查獲經過 │ 證據 │ 主文 │ │ │點(民國) │ │ │ │ │ ├──┼──────┼────────┼────────┼────────┼───────┤ │ 一 │於104 年10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4 年10月8 │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8 日晚間9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晚間9 時45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20分許,在停│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其駕駛左揭車輛│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放於桃園市龜│並吸其煙氣之方式│違規停車,而為警│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山區中興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盤檢查獲,並扣得│ 見104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車牌號碼00-0│甲基安非他命1 次│如附表二編號一所│ 字第4828號卷,│折算壹日。扣案│ │ 易 │821 號自用小│ │示之第二級毒品甲│ 下稱偵卷一,第│如附表二編號一│ │ 字 │客車上 │ │基安非他命1 包,│ 18頁)。 │所示之物,沒收│ │ 第 │ │ │及其所有供施用第│2.臺灣檢驗科技股│銷燬之,如附表│ │372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份有限公司濫用│三編號一所示之│ │ 號 │ │ │他命所用如附表三│ 藥物檢驗報告(│物,沒收。 │ │ ︶ │ │ │編號一所示之玻璃│ 見偵卷一第39、│ │ │ │ │ │球吸食器1 個,始│ 40頁)。 │ │ │ │ │ │查悉上情。 │3.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一、附表三編│ │ │ │ │ │ │ 號一所示之物。│ │ ├──┼──────┤ ├────────┼────────┼───────┤ │ 二 │於104 年10月│ │嗣於104 年10月31│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30日下午某時│ │日晚間7 時50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許,在桃園市│ │,為警在桃園市桃│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八德區豐田三│ │園區大有路356 號│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路56號居所 │ │前查獲,並扣得其│ 見104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 │ │所有供施用第二級│ 字第5217號卷,│折算壹日。扣案│ │ 易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下稱偵卷二,第│如附表三編號二│ │ 字 │ │ │所用如附表三編號│ 22頁)。 │所示之物,沒收│ │ 第 │ │ │二所示之玻璃球吸│2.臺灣檢驗科技股│。 │ │372 │ │ │食器1 個,始查悉│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上情。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二第41頁│ │ │ │ │ │ │ )。 │ │ │ │ │ │ │3.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二所示之物。│ │ ├──┼──────┼────────┼────────┼────────┼───────┤ │ 三 │於104 年11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4 年11月13│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13日上午7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吸│日凌晨3 時59分許│ 局龜山分局被採│級毒品,累犯,│ │105 │52分為警採尿│食器內燒烤並吸其│,其駕駛車牌號碼│ 尿人尿液暨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時起回溯120 │煙氣之方式,施用│9K-5821 號自用小│ 真實姓名與編號│,如易科罰金,│ │ 度 │小時內某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客車,在桃園市龜│ 對照表(見104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在桃園市八德│非他命1 次 │山區陸光路(起訴│ 年度毒偵字第54│折算壹日。扣案│ │ 易 │區豐田三路56│ │書誤載為「陸光橋│ 07號卷,下稱偵│如附表三編號三│ │ 字 │號居所(起訴│ │」)98號前,為警│ 卷三,第21頁)│所示之物,沒收│ │ 第 │書誤載為「臺│ │盤檢查獲,並扣得│ 。 │。 │ │450 │灣地區不詳地│ │其所有供施用第二│2.臺灣檢驗科技股│ │ │ 號 │點」)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 │ │ │命所用如附表三編│ 藥物檢驗報告(│ │ │ │ │ │號三所示之吸食器│ 見偵卷三第39頁│ │ │ │ │ │1 個,始查悉上情│ )。 │ │ │ │ │ │。 │3.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號三所示之物。│ │ ├──┼──────┼────────┼────────┼────────┼───────┤ │ 四 │於104 年12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4 年12月25│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24日上午6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凌晨0 時30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許,在桃園市│璃球內燒烤並吸其│,其駕駛車牌號碼│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八德區豐田三│煙氣之方式,施用│9K-5821 號自用小│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路56號居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客車,在桃園市龜│ 見105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 │非他命1 次 │山區萬壽路二段41│ 字第81號卷,下│折算壹日。扣案│ │ 易 │ │ │3 號前,為警盤檢│ 稱偵卷四,第20│如附表二編號二│ │ 字 │ │ │查獲,並扣得如附│ 頁)。 │所示之物,均沒│ │ 第 │ │ │表二編號二所示之│2.臺灣檢驗科技股│收銷燬之。 │ │928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非他命2 包。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四第40、│ │ │ │ │ │ │ 47頁)。 │ │ │ │ │ │ │3.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二所示之物。│ │ ├──┼──────┼────────┼────────┼────────┼───────┤ │ 五 │於105 年1 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105 年1 月26日│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彥佑施用第二│ │ ︵ │26日上午8 時│基安非他命置入玻│下午4 時50分許,│ 局被採尿人尿液│級毒品,累犯,│ │105 │許,在桃園市│璃球內燒烤並吸其│在桃園市桃園區大│ 暨毒品真實姓名│處有期徒刑參月│ │ 年 │八德區豐田三│煙氣之方式,施用│同路40號前,因形│ 與編號對照表(│,如易科罰金,│ │ 度 │路56號居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跡可疑為警盤檢查│ 見105 年度毒偵│以新臺幣壹仟元│ │ 審 │ │非他命1 次 │獲,並扣得如附表│ 字第653 號卷,│折算壹日。扣案│ │ 易 │ │ │二編號三所示之第│ 下稱偵卷五,第│如附表二編號三│ │ 字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17頁)。 │所示之物,沒收│ │ 第 │ │ │他命1 包。 │2.臺灣檢驗科技股│銷燬之。 │ │1033│ │ │ │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五第33、│ │ │ │ │ │ │ 34頁)。 │ │ │ │ │ │ │3.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三所示之物。│ │ └──┴──────┴────────┴────────┴────────┴───────┘ 附表二: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76公│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克,因鑑驗取用0.0044公克,驗餘毛重0.7556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6日編號UL/2015/│ │ │ │ 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40│ │ │ │ 頁)。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2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合計毛重1.│ │ │貳包(含包裝袋貳只) │ 7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5公克,驗餘毛重合計1.7365公克│ │ │ │ )。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8 日編號UL/2015/│ │ │ │ C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40│ │ │ │ 頁)。 │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 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1.82公│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 克,因鑑驗取用0.0045公克,驗餘毛重1.8155公克)。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22日編號UL/2016/│ │ │ │ 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五第34│ │ │ │ 頁)。 │ └──┴───────────┴────────────────────────────┘ 附表三: ┌───────────────────────────────────────────┐ │應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 二 │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 三 │吸食器 │壹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附表四: ┌───────────────────────────────────────────┐ │不予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第三級毒品3,4-亞│陸包│㈠、白色外包裝6 包,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 │ │甲基雙氧-N- 乙基│ │ 乙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42.79 公克,取2.08公克鑑定用罄│ │ │卡西酮陸包(含包│ │ │ │ │裝袋陸只) │ │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1 月5 日刑鑑字第104802│ │ │ │ │ 3788號鑑定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41頁)。 │ │ │ │ │㈢、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連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