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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蘇昌澤
  • 法定代理人
    廖宏賓

  • 被告
    元祺有限公司法人連文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元祺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廖宏賓 被   告 連文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83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 3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廖宏賓、連文萱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併應對被告元祺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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