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嘉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80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嘉樑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蘇映銘」署名共肆拾壹枚、指印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嘉樑自民國103 年7 、8 月起至同年11月6 日止,借住於友人蘇映銘位在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以下以改制後之行政區稱之)介壽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住處。詎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犯意,而分別: ㈠明知信用卡上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份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竟未徵得蘇映銘之同意,分別於同年9 月9 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4日、同年10月1 日、同年10月9 日,各拿取蘇映銘所有而置放在上址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刷卡時間、地點,冒用蘇映銘之身分,持上揭信用卡消費,並分別在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客戶簽名欄上各偽造蘇映銘之署名1 枚後,再將簽帳單交予門市人員而行使之,使台新銀行、永豐銀行、第一銀行、花旗銀行、遠東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乃同意接受刷卡,而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足生損害於蘇映銘,及台新銀行、永豐銀行、第一銀行、花旗銀行、遠東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明知蘇映銘並無典當渠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意願,未徵得蘇映銘之同意,即於同年11月中旬,前往位於桃園市八德區之誠泰當鋪,並向當鋪員工黃同正佯稱該車雖登記為蘇映銘所有,惟其係實際上之所有權人,並欲持以典當,復於同年11月15日某時,在臺灣某不詳處所,於委託切結書及汽機車買賣合約書上偽造蘇映銘之署名、指印各2 枚(詳如附表二所載,起訴書誤載為各 1枚)後,再於同日或翌(16)日某時,將之交予黃同正以行使之,並同時交付蘇映銘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各1 份,使黃同正陷於錯誤,而交付新臺幣100,000 元予江嘉樑,足生損害於蘇映銘及黃同正。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江嘉樑於本院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江嘉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就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之部分,乃係各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時間緊密,侵害之法益分別各屬同一,是其多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應僅分別就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各論以一罪。再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際,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復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拿取告訴人蘇映銘所有各該信用卡之目的,僅係為供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所用,而無另行將信用卡據為己有之犯意,且其事後業已將信用卡放回原處,此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明確,準此,被告就信用卡本身,既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所為自不構成竊盜;另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告訴人蘇映銘曾委託其影印渠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之影本,其即順手將複印效果不佳之影本各1 份放置在其包包內而未丟棄,嗣並持以典當渠所有之前開車輛,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竊取渠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自不得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本均應諭知無罪,惟因檢察官認此與被告分別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另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末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及如附表二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明知其未取得告訴人之授權,竟因貪圖己利而以偽造文書之方式詐欺取財,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37紙、如附表二所示之委託書、合約書,均業經行使而交付予店家、黃同正,已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然其上之「蘇映銘」署名共41枚、指印4 枚,則係被告所偽造,自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盜刷之信用卡│刷 卡 時 間│刷 卡 地 點 │ 偽造之署押 │ 消費金額 │證 據│主 文│備 註│ │ │ │ │ │ │(新臺幣)│ │ │ │ ├──┼──────┼───────┼──────┼──────┼─────┼───────┼──────┼───────┤ │ 一 │台新銀行,卡│103 年9 月9 日│址設桃園市八│信用卡簽帳單│ 17,407元│1.蘇映銘分別在│江嘉樑行使偽│ │ │ │號0000000000│下午2 時13分 │德區廣福路97│上偽造之「蘇│ │ 警詢、檢察事│造私文書,足│ │ │ │670608號信用│ │號(起訴書誤│映銘」署名 1│ │ 務官詢問中之│以生損害於他│ │ │ │卡 │ │載為桃園市大│枚 │ │ 陳述 │人,處有期徒│ │ │ │ │ │溪區康莊路31│ │ │2.台新銀行信用│刑叁月,如易│ │ │ │ │ │號)之創造奇│ │ │ 卡冒用明細、│科罰金,以新│ │ │ │ │ │機通訊3C館桃│ │ │ 交易明細、掛│臺幣壹仟元折│ │ │ │ │ │園八德店 │ │ │ 失聲明書、信│算壹日,「偽│ │ │ │ ├───────┼──────┼──────┼─────┤ 用卡簽帳單影│造之署押」欄│ │ │ │ │103 年9 月9 日│址設桃園市桃│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本、行動電話│所示偽造之「│ │ │ │ │晚間8 時56分 │園區介壽路32│上偽造之「蘇│ │ 通訊軟體LINE│蘇映銘」署名│ │ │ │ │ │4 號(下同)│映銘」署名 1│ │ 之對話紀錄翻│共柒枚均沒收│ │ │ │ │ │之中油介壽路│枚 │ │ 拍照片 │。 │ │ │ │ │ │店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0日│址設桃園市中│信用卡簽帳單│ 15,900元│ │ │卷內雖無此信用│ │ │ │ │壢區建國路25│上偽造之「蘇│ │ │ │卡簽帳單,惟被│ │ │ │ │號之凱旺通訊│映銘」署名 1│ │ │ │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社 │枚 │ │ │ │供稱每次刷卡皆│ │ │ │ │ │ │ │ │ │有簽名,是堪認│ │ │ │ │ │ │ │ │ │該次被告亦有於│ │ │ │ │ │ │ │ │ │簽帳單上簽上「│ │ │ │ │ │ │ │ │ │蘇映銘」之署名│ │ │ ├───────┼──────┼──────┼─────┤ │ ├───────┤ │ │ │103 年9 月11日│址設桃園市大│信用卡簽帳單│ 7,415 元│ │ │ │ │ │ │下午2 時11 分 │園區中山北路│上偽造之「蘇│ │ │ │ │ │ │ │ │51號之通信王│映銘」署名 1│ │ │ │ │ │ │ │ │朝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2日│址設中壢區元│信用卡簽帳單│ 9,300 元│ │ │ │ │ │ │下午3 時17分 │化路1 之8 號│上偽造之「蘇│ │ │ │ │ │ │ │ │之銓威通訊行│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3日│中油介壽路店│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 │ │ │ │ │晚間7 時7 分 │ │上偽造之「蘇│ │ │ │ │ │ │ │ │ │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5日│址設桃園區寶│信用卡簽帳單│ 9,714 元│ │ │ │ │ │ │下午5 時12分 │山街183 號之│上偽造之「蘇│ │ │ │ │ │ │ │ │3 之廣宇通訊│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二 │永豐銀行,卡│103 年9 月16日│址設中壢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25,750元│1.蘇映銘分別在│江嘉樑行使偽│ │ │ │號0000000000│下午1 時40分 │華路1 段 254│上偽造之「蘇│ │ 警詢、檢察事│造私文書,足│ │ │ │128300號信用│ │號之廣興通訊│映銘」署名 1│ │ 務官詢問中之│以生損害於他│ │ │ │卡 │ │社 │枚 │ │ 陳述;陳亮凱│人,處有期徒│ │ │ │ ├───────┼──────┼──────┼─────┤ 在警詢中之陳│刑叁月,如易│ │ │ │ │103 年9 月17日│址設中壢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235 元│ 述 │科罰金,以新│ │ │ │ │上午10時12分 │園路2 段 509│上偽造之「蘇│ │2.永豐銀行信用│臺幣壹仟元折│ │ │ │ │ │號6 樓之星橋│映銘」署押 1│ │ 卡交易記錄、│算壹日,「偽│ │ │ │ │ │電影有限公司│枚 │ │ 信用卡簽帳單│造之署押」欄│ │ │ │ ├───────┼──────┼──────┼─────┤ 影本、行動電│所示偽造之「│ │ │ │ │103 年9 月17日│址設中壢區環│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話通訊軟體LI│蘇映銘」署名│ │ │ │ │下午2 時37分 │中東路2 段65│上偽造之「蘇│ │ NE之對話紀錄│共拾枚均沒收│ │ │ │ │ │9 號之中油龍│映銘」署押 1│ │ 翻拍照片 │。 │ │ │ │ │ │岡站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8日│址設中壢區福│信用卡簽帳單│ 12,747元│ │ │ │ │ │ │中午12時5 分 │德路52號之廣│上偽造之「蘇│ │ │ │ │ │ │ │ │宇通訊(廣晟│映銘」署名 1│ │ │ │ │ │ │ │ │企業社)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9日│址設桃園市楊│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 │ │ │ │ │凌晨0 時52分 │梅區中山北路│上偽造之「蘇│ │ │ │ │ │ │ │ │2 段308 號之│映銘」署名 1│ │ │ │ │ │ │ │ │中油桃園埔心│枚 │ │ │ │ │ │ │ │ │站 │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9日│址設桃園市觀│信用卡簽帳單│ 450 元│ │ │ │ │ │ │凌晨2 時23分 │音區二聖路87│上偽造之「蘇│ │ │ │ │ │ │ │ │號2 、3 樓之│映銘」署名 1│ │ │ │ │ │ │ │ │愛登堡(起訴│枚 │ │ │ │ │ │ │ │ │書誤載為麥登│ │ │ │ │ │ │ │ │ │堡) │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19日│址設中壢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17,716元│ │ │ │ │ │ │上午11時39分 │美路1 段59號│上偽造之「蘇│ │ │ │ │ │ │ │ │(下同)之冠│映銘」署名 1│ │ │ │ │ │ │ │ │升通訊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0日│址設桃園區大│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 │ │ │ │ │下午2 時13分 │興西路3 段78│上偽造之「蘇│ │ │ │ │ │ │ │ │3 號之華碩加│映銘」署名 1│ │ │ │ │ │ │ │ │油站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2日│址設桃園市八│信用卡簽帳單│ 558 元│ │ │ │ │ │ │上午11時1 分 │德區介壽路 2│上偽造之「蘇│ │ │ │ │ │ │ │ │段223 號(下│映銘」署名 1│ │ │ │ │ │ │ │ │同)之新焦點│枚 │ │ │ │ │ │ │ │ │麗車坊八德營│ │ │ │ │ │ │ │ │ │業所 │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3日│址設桃園市平│信用卡簽帳單│ 580 元│ │ │ │ │ │ │晚間7 時18分 │鎮區高雙路30│上偽造之「蘇│ │ │ │ │ │ │ │ │號之貝多芬旅│映銘」署名 1│ │ │ │ │ │ │ │ │館平鎮店 │枚 │ │ │ │ │ ├──┼──────┼───────┼──────┼──────┼─────┼───────┼──────┼───────┤ │ 三 │第一銀行,卡│103 年9 月24日│址設中壢區新│信用卡簽帳單│ 485 元│1.蘇映銘分別在│江嘉樑行使偽│ │ │ │號0000000000│上午10時56分(│生路228 號之│上偽造之「蘇│ │ 警詢、檢察事│造私文書,足│ │ │ │020406號信用│起訴書誤載為上│山隆通運新生│映銘」署名 1│ │ 務官詢問中之│以生損害於他│ │ │ │卡 │午10時5 分許)│店 │枚 │ │ 陳述;柯俊團│人,處有期徒│ │ │ │ ├───────┼──────┼──────┼─────┤ 在警詢中之陳│刑叁月,如易│ │ │ │ │103 年9 月24日│冠升通訊 │信用卡簽帳單│ 15,759元│ 述 │科罰金,以新│ │ │ │ │上午11時35分 │ │上偽造之「蘇│ │2.第一銀行冒刷│臺幣壹仟元折│ │ │ │ │ │ │映銘」署名 1│ │ 明細、信用卡│算壹日,「偽│ │ │ │ │ │ │枚 │ │ 簽帳單影本、│造之署押」欄│ │ │ │ ├───────┼──────┼──────┼─────┤ 行動電話通訊│所示偽造之「│ │ │ │ │103 年9 月25日│址設桃園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8,549 元│ 軟體LINE之對│蘇映銘」署名│ │ │ │ │上午11時54分 │正路659 號之│上偽造之「蘇│ │ 話紀錄翻拍照│共玖枚均沒收│ │ │ │ │ │威寶電信(地│映銘」署名 1│ │ 片 │。 │ │ │ │ │ │標電通桃園分│枚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6日│址設桃園區成│信用卡簽帳單│ 12,154元│ │ │ │ │ │ │下午3 時17分 │功路2 段94號│上偽造之「蘇│ │ │ │ │ │ │ │ │1 樓(下同)│映銘」署名 1│ │ │ │ │ │ │ │ │之地標網通成│枚 │ │ │ │ │ │ │ │ │功店 │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9日│址設中壢區元│信用卡簽帳單│ 11,124元│ │ │ │ │ │ │上午11時50分 │化路2 段30號│上偽造之「蘇│ │ │ │ │ │ │ │ │1 樓(下同)│映銘」署名 1│ │ │ │ │ │ │ │ │之地標網通元│枚 │ │ │ │ │ │ │ │ │化店 │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9日│址設桃園區宏│信用卡簽帳單│ 580 元│ │ │ │ │ │ │晚間6 時35分 │昌七街100 號│上偽造之「蘇│ │ │ │ │ │ │ │ │之瑪駿汽車旅│映銘」署名 1│ │ │ │ │ │ │ │ │館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9 月29日│址設八德區介│信用卡簽帳單│ 600 元│ │ │ │ │ │ │晚間7 時53分 │壽路2 段 167│上偽造之「蘇│ │ │ │ │ │ │ │ │號(下同)之│映銘」署名 1│ │ │ │ │ │ │ │ │統一精工八德│枚 │ │ │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2 日│址設桃園區健│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 │ │ │ │ │晚間6 時5 分 │行路29號之健│上偽造之「蘇│ │ │ │ │ │ │ │ │行加油加氣站│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11月12日│統一精工八德│信用卡簽帳單│ 200 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加油站 │上偽造之「蘇│ │ │ │ │ │ │ │103 年11月2 日│ │映銘」署名 1│ │ │ │ │ │ │ │)下午2 時21分│ │枚 │ │ │ │ │ ├──┼──────┼───────┼──────┼──────┼─────┼───────┼──────┼───────┤ │ 四 │花旗銀行,卡│103 年10月1 日│址設桃園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16,275元│1.蘇映銘分別在│江嘉樑行使偽│ │ │ │號0000000000│下午1 時32分 │正路597 號之│上偽造之「蘇│ │ 警詢、檢察事│造私文書,足│ │ │ │929105號信用│ │益隆通信 │映銘」署名 1│ │ 務官詢問中之│以生損害於他│ │ │ │卡 │ │ │枚 │ │ 陳述;李誠益│人,處有期徒│ │ │ │ ├───────┼──────┼──────┼─────┤ 在警詢中之陳│刑叁月,如易│ │ │ │ │103 年10月2 日│址設新北市鶯│信用卡簽帳單│ 830 元│ 述 │科罰金,以新│ │ │ │ │下午2 時16分 │歌區鶯桃路36│上偽造之「蘇│ │2.花旗(台灣)│臺幣壹仟元折│ │ │ │ │ │2 之1 號之北│映銘」署名 1│ │ 商業銀行客戶│算壹日,「偽│ │ │ │ │ │國之春 │枚 │ │ 交易明細一覽│造之署押」欄│ │ │ │ ├───────┼──────┼──────┼─────┤ 表、信用卡簽│所示偽造之「│ │ │ │ │103 年10月3 日│地標網通成功│信用卡簽帳單│ 15,440元│ 帳單影本 │蘇映銘」署名│ │ │ │ │上午11時57分 │店 │上偽造之「蘇│ │ │共柒枚均沒收│ │ │ │ │ │ │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6 日│址設八德區東│信用卡簽帳單│ 500 元│ │ │ │ │ │ │上午9 時22分 │勇街248 號之│上偽造之「蘇│ │ │ │ │ │ │ │ │東勇加油站 │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6 日│址設桃園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15,645元│ │ │ │ │ │ │上午11時2 分 │正路691 號之│上偽造之「蘇│ │ │ │ │ │ │ │ │頂兼科技通信│映銘」署名 1│ │ │ │ │ │ │ │ │行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7 日│址設桃園市蘆│信用卡簽帳單│ 340 元│ │ │ │ │ │ │上午11時17分 │竹區南崁路 1│上偽造之「蘇│ │ │ │ │ │ │ │ │段112 號7 樓│映銘」署名 1│ │ │ │ │ │ │ │ │之美麗華台茂│枚 │ │ │ │ │ │ │ │ │影城 │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9 日│址設桃園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6,000 元│ │ │卷內雖無此信用│ │ │ │下午4 時52 分 │正路46號之台│上偽造之「蘇│ │ │ │卡簽帳單,惟被│ │ │ │ │灣銀行桃園分│映銘」署名 1│ │ │ │告於本院審理中│ │ │ │ │行 │枚 │ │ │ │供稱每次刷卡皆│ │ │ │ │ │ │ │ │ │有簽名,是堪認│ │ │ │ │ │ │ │ │ │該次被告亦有於│ │ │ │ │ │ │ │ │ │簽帳單上簽上「│ │ │ │ │ │ │ │ │ │蘇映銘」之署名│ ├──┼──────┼───────┼──────┼──────┼─────┼───────┼──────┼───────┤ │ 五 │遠東銀行,卡│103 年10月9 日│址設中壢區中│信用卡簽帳單│ 15,439元│1.蘇映銘分別在│江嘉樑行使偽│ │ │ │號0000000000│下午1 時19分 │正路333 號之│上偽造之「蘇│ │ 警詢、檢察事│造私文書,足│ │ │ │426206號信用│ │地標網通 │映銘」署名 1│ │ 務官詢問中之│以生損害於他│ │ │ │卡 │ │ │枚 │ │ 陳述;高雅琪│人,處有期徒│ │ │ │ ├───────┼──────┼──────┼─────┤ 在警詢中之陳│刑貳月,如易│ │ │ │ │103 年10月10日│址設中壢區環│信用卡簽帳單│ 600 元│ 述 │科罰金,以新│ │ │ │ │下午10時52分(│西路2 段 101│上偽造之「蘇│ │2.案件冒刷紀錄│臺幣壹仟元折│ │ │ │ │起訴書誤載為10│號之景福加油│映銘」署名 1│ │ 持卡人報案聯│算壹日,「偽│ │ │ │ │時49分許) │站 │枚 │ │ 、信用卡簽帳│造之署押」欄│ │ │ │ ├───────┼──────┼──────┼─────┤ 單影本 │所示偽造之「│ │ │ │ │103 年10月10日│地標網通元化│信用卡簽帳單│ 11,639元│ │蘇映銘」署名│ │ │ │ │上午11時18分 │店 │上偽造之「蘇│ │ │共肆枚均沒收│ │ │ │ │ │ │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103 年10月11日│新焦點麗車坊│信用卡簽帳單│ 628 元│ │ │ │ │ │ │上午11時18分 │八德營業所 │上偽造之「蘇│ │ │ │ │ │ │ │ │ │映銘」署名 1│ │ │ │ │ │ │ │ │ │枚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署押所在文件 │欄 位│ 偽造之署押 │證 據│主 文│ ├──┼───────┼──────┼──────┼───────┼──────┤ │ 一 │委託切結書 │本人、委託人│蘇映銘署名、│1.證人黃同正分│江嘉樑行使偽│ │ │ │ │指印各2 枚(│ 別在檢察事務│造私文書,足│ │ │ │ │起訴書誤載署│ 官詢問及偵查│以生損害於他│ │ │ │ │名、指印各 1│ 中之陳述、證│人,處有期徒│ │ │ │ │枚) │ 述;蘇映銘分│刑肆月,如易│ ├──┼───────┼──────┼──────┤ 別在警詢、檢│科罰金,以新│ │ 二 │汽機車買賣合約│賣主、甲方(│蘇映銘署名、│ 察事務官詢問│臺幣壹仟元折│ │ │書 │賣方) │指印各2 枚(│ 中之陳述 │算壹日,「偽│ │ │ │ │起訴書誤載署│2.委託切結書、│造之署押」欄│ │ │ │ │名、指印各 1│ 汽機車買賣合│所示偽造之「│ │ │ │ │枚) │ 約書、行動電│蘇映銘」署名│ │ │ │ │ │ 話通訊軟體LI│共肆枚、指印│ │ │ │ │ │ NE之對話紀錄│共肆枚均沒收│ │ │ │ │ │ 翻拍照片 │。 │ └──┴───────┴──────┴──────┴───────┴──────┘